3月23日下午,内蒙古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试行)》政策例行吹风会。记者在会上了解到,2022年1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定》),《工作规定》规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促进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依法依规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落到实处。
记者了解到,截至2021年底,全区共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8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135名,办理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案件1000余件。2021年,全区在办和办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共12件,涉及生态破坏、土壤污染、大气污染、废水超标排放,倾倒危险废物、应急处置、非法占用草原等类型,涉案赔偿金额约15757万元。
本次出台的《工作规定》共六章36条,主要从11个方面规范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要求。
《工作规定》规定了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时候,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有能力的机构开展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或委托专家开展简易评估认定。考虑到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一般时间长、费用高,《工作规定》明确经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损害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可以采用委托专家评估的简易评估认定方式,由专家按照国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要求出具意见,也可以根据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监测报告等资料对生态损害综合作出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