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逾期不移交相关材料,将被处以最高10万元的罚款。近日,破产企业某化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沈某某收到了一份《预罚款决定书》。意识到自己触碰到了法律的红线,沈某某及时向管理人移交了公司公章等材料,并承诺将积极配合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这是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开出的首张《预罚款决定书》。
2021年11月16日,吴江法院立案登记审查债权人对这家化纤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组织公开听证,该化纤公司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听证。申请审查期间,公司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沈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在相关登记材料上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没想到,就在法院裁定受理对该化纤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后,沈某某却玩起了“失联”。法院邮寄给他的债务人有关人员履行义务通知书被退回,通过电话也无法联系上他。案件听证笔录、股权变更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等均显示公司公章由该化纤公司相关人员实际掌控,但沈某某始终未向管理人移交。
为推动破产案件顺利审理,2022年1月12日,吴江法院组织管理人一同前往该化纤公司原住所地,在当地村委会的协助下,几经周折,沈某某终于“现身”,法院向其直接送达了作为债务人法定代表人应履行清算配合义务的通知书。鉴于在破产申请审查期间,债务人有变更股权等不寻常行为,为增强惩戒预警效果,法院同时向沈某某送达了《预罚款决定书》,责令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其所占有和管理的公司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逾期不交的,将对其依法处以最高10万元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该案承办法官、吴江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张有顺介绍,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即一般性丧失对企业的管理权和处分权,企业应向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等材料,企业有关人员应将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移交管理人。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或企业有关人员拒不提交或移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采取包括罚款在内的强制措施。这起案件中,吴江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用预罚款这一惩戒预警方式,督促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履行清算配合义务,对预防打击可能发生的妨碍清算行为、保障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发挥了较好作用,取得了良好效果。
张有顺特别说明,预罚款仅是违法行为发生前或轻微违法行为发生时,法院采取的柔性执法措施,对于故意作虚假陈述恶意的,恶意侵占、挪用、隐匿企业财产,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法院会强化相关司法强制措施的适用,若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则会根据管理人的提请或者依职权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以严厉打击破产程序中的恶意逃废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