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快递小哥的权益保障要“快”推“递”进

【新闻随笔】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备受关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完善灵活就业社会保障政策,开展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试点。舆论普遍认为,这将为快递小哥等平台就业者群体的权益保障按下加速键。

近年来,共享经济、平台经济等互联网经济新业态快速发展,催生了一大批就业机会和岗位。据统计,2016年至2021年平台从业人员年均增长达10%,总量已达8400万人。特别是新冠肺炎疫情以来,互联网经济呈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未来将引导更多劳动者以新就业形态参与就业。

在就业规模扩大的同时,新就业形态本身存在的收入不稳定、就业灵活等特点,导致就业人员面临更高的职业伤害风险。此外,对于新兴事物,用人单位在制定相关管理规程方面缺乏法律约束,迫使劳动者出现“赶工”现象,也容易招致伤害事故。有鉴于此,关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成为不可回避的紧要问题。

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建构于正式且稳定的劳动关系之上,用人单位是缴费主体,且需同时负有一定的预防、补偿和康复责任。而对于互联网经济来说,其就业特点显著区别于传统就业形态,其中最核心的差异即为就业的灵活性所带来的非正式劳动关系。这就决定了,若将新就业形态下的就业群体直接纳入现行工伤保险框架,存在若干现实难题。

具体来说,一是缴费主体确定难。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往往并非为某一固定平台提供劳务,而存在多平台同时接单的情况,这种无雇主或多雇主的特点使得依托单位参保的工伤保险难以适应该就业群体的参保需求。二是雇主责任界定难。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间不再是“雇主—雇员”的雇佣关系,而是“一对多”甚至“多对多”的合作关系,这为事故发生后不同平台企业互相推诿责任留下空间。三是后续保障维系难。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间不存在紧密的管理关系,权责关系含糊不清,其“从属关系”的认定不同于传统就业那样形态清晰明了,这也成为其后续权益保障的难点。

当然,在工伤保险大框架下建立另一个由政府主导的面向灵活就业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保障体系也同样面临挑战。除了要突破上述难点外,还需要解决政策落地的若干实际问题。

其一,工伤保险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收入存在波动性且收入差距较大,若以社会职工的平均工资为基数,恐有失公平且影响部分员工参保意愿。其二,工伤认定中的“三工”原则(即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在面对高度灵活化的新就业形态工作时将遭遇挑战,照搬现行工伤认定经验将可能引发争议。此外,如何在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保障的同时,不过度增加平台企业用人成本,可能关系到多个行业未来发展,乃至影响就业的关键性问题,其间的平衡与尺度需要审慎把握。建立职业伤害保障体系,还需适当考虑与现行制度的衔接,尽可能避免社会保障的“碎片化”。

尽管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问题存在上述诸多挑战,不过,经各地方实践,现已摸索出一些可资借鉴的经验,或可为未来突破职业伤害保障困境提供参考。当下,快递小哥的权益保障要“快”推“递”进——积极推进,且要剥茧抽丝。

要明晰劳动关系。2021年3月,国家人社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提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间的关系可能存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符合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以及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三种情形。对于前两者劳动关系相对明晰的应纳入现行工伤保险体系,对于后者可归为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予以保障的对象。在此基础上,还要明确雇主责任,避免管理缺位。

要突破参保、缴费、认定等难点。当前已有部分地区放宽参保户籍限制,以方便更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在缴费基数的确定方面,应该针对不同行业风险特点及其已有的保障机制(如已参加商业保险),设定合理的缴费费率,也可参考建筑行业按总报价计算的经验,对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采取按“单”结算的方式进行缴费核算。在工伤认定方面,可参考劳动过程理论,进行工作过程认定。

最终保障的实现,离不开经办力量的提升,或可考虑“以平台对平台”的方式,建立社保信息平台,用信息化手段应对信息时代的挑战。另外,有必要将保障适当延伸到工伤康复和工伤预防及救助等领域,为建立更为完善的保障绸缪。

(作者:毛艾琳,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讲师)(毛艾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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