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0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获悉,日前我区出台《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工作规定》)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促进政府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依法依规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切实推进保护、改善和修复生态环境。

据了解,《工作规定》主要从工作原则、管辖范围、赔偿权利人、赔偿义务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的各项要求、规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等11个方面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考虑到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一般时间长、费用高,《工作规定》明确经生态环境损害调查,损害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案件,可以采用委托专家评估的简易评估认定方式,由专家按照国家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标准体系要求出具意见,也可以根据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文书、监测报告等资料对生态损害综合作出认定。

《工作规定》还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不成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同时书面告知同级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牧、林草等行政机关可以在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按照各自职能职责互相提供相关支持。

同时,《工作规定》鼓励赔偿义务人主动承担修复责任,并明确规定由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监督管理。要求修复项目主体应当按照修复方案进行施工,建立施工全过程台账,如实记录修复过程、修复资金使用情况、修复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信息,并及时报送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建设,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会同自治区司法厅严格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行业准入,不断提高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截至2021年底,全区共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8家、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人135名,办理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案件1000余件。全区2021年在办和办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共12件,案件涉及生态破坏、土壤污染、大气污染、废水超标排放,倾倒危险废物、应急处置和非法占用草原等类型,涉案赔偿金额约1.57亿元。(记者帅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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