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秦汉简牍律令与法家经典文本的编定
商鞅“变法之令”奠定秦汉国家律令体系的基础,也使得法家学说从此在战国至秦代的政坛占据主导地位。律是秦汉时期最基本的法律形式,令与律并行,《史记·酷吏列传》记述杜周说:“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即言前帝王确定的著录成“律”,今帝王确定的条记称“令”。秦汉律令体例规范,内容涉及国家的政治、军事、司法、经济、家庭婚姻等多个方面,在秦汉国家治理体系中居于统领地位。
目前已发现的十余批秦汉简牍中,睡虎地、郝家坪、龙岗、王家台、里耶、岳麓、兔子山、张家山、胡家草场等半数以上有法律文献。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保留的两条魏律,是我国迄今所见最早的成文法律。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公布之前,学者多以为秦只有律,没有令,其后随着里耶秦简、岳麓秦简的刊布,秦令的存在得到确认(陈伟《秦简牍与秦人法制》,《文汇报》2017年5月12日)。瞿同祖早年曾下断语“秦、汉的法律是法家所制定的,其中并无儒家思想的成分在内”,由新出秦汉简牍律令材料包含的所谓被后世视为儒家思想的内容,学者也认识到“秦汉律所蕴含的家族主义和等级观念从其建立伊始就已经存在,而非法律儒家化的结果”(杨振红《从出土秦汉律看中国古代的“礼”“法”观念及其法律体现》,《中国史研究》2010年第4期)。出土文献与传世文献的互补互证可见一斑。由此视角观察出土秦汉简牍律令与法家学说经典文本编定过程中的互动关系,同样惊喜满满。
刘向、刘歆父子校书所得的《七略》《别录》是中国古代目录学的奠基之作,影响深远。虽然其书已亡佚,但后人却可根据《汉书·艺文志》(以下简称《汉志》)窥其大略,《汉志》也“几乎成了我们描述周秦汉学术、思想与文学的‘基础结构’”(徐建委《周秦汉文学研究中的〈汉志〉主义及其超越》,《文学遗产》2017年第2期),法家学说也概莫能外。
校书的工作程序有三道。这里可以与法家学说关系密切的《管子》为例,当时流传有“中外书五百六十四篇”,第一道工序是从“五百六十四篇”中除其复重“定著八十六篇”;第二道工序需要总结八十六篇各篇的主题并重新排定章序,即序次,而后“杀青而书可缮写也”;第三道工序是略叙成书过程,以明其理,此即为“叙”。这样“管子”成为《管子》书的形态,《管子》书的成书过程实际上也是“目录”的形成过程。这一重要文化工程,需要从卷帙浩繁的典籍文献中“条其篇目”“撮其指意”“录而奏之”(余嘉锡《目录学发微》,巴蜀书社,1991年,第16~17页),如此广度与深度的文献校理,需要识字教育、专业化人士培养与实际文字处理技能的熟练才能成为可能。
其实早在汉初就有律令文献的系统整理。《史记·太史公自序》:“汉兴,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新见汉初睡虎地M77、胡家草场M12和兔子山J7律名木牍中也系统发现有文献校理的遗迹。兔子山律名木牍同层所出的全部纪年简均为惠帝纪年。睡虎地M77同墓所出有汉文帝十年至后元七年的质日,证明墓主约在文帝后元七年(前157)去世。胡家草场M12同墓所出《历》《日至》,特别是《岁记》简文记录汉文帝时的大事,用“今元年”起始,止于十六年,该墓的下葬年代也在汉文帝后元年间。因此,三种年代相近的同性质文献就有比较的必要。
三者的律典均分为“狱律”“旁律”两大类,正是如《晋书·刑法制》所言“正律”“旁章”的二元分类,但律名数量、排序均有所区别。如与睡虎地M77比较,胡家草场M12的《□律》缺“迁律”,与兔子山J7相较,睡虎地M77的《□律》缺少“收律”和“朝律”;而“朝律”却在胡家草场M12《旁律甲》中见到(陈伟《秦汉简牍所见的律典体系》,《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1期)。
重要的是,三者“狱律”“旁律”的一致区分,可以联系到汉初对律令的整理。特别是由胡家草场M12可以窥见汉初律令文献整理时分门、别类与序次的工作情况。所谓分门,是指“狱律”与“旁律”的划分。别类与序次相连,“萧何次律令”的“次”,即“序次”,是依据一定原则排定次序。这一原则,即《晋书·刑法制》所总结的“集类为篇,结事为章”。“结事为章”是依据具体事项制定单行律,即“事律”,而“集类为篇”是最初通过围绕某项“罪名”而糅合诸多事类内容的产物。萧何“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就是将原作为事律的《兴》《厩》《户》三种律名围绕各自的内涵“集类为篇”的结果。
毋庸赘言,前述工作程式,分门、别类势必需要对同类文献裁汰繁冗、凝练主题,序次则更是关乎文献定本的重要问题。序次的结果是“目录”的产生,胡家草场M12《律典》卷二《旁律甲》、卷三《旁律乙》的自题,《令散甲篇》中甲、乙、丙、丁、戊诸令的排序,体现的即是汉初律令编目序次的成果。简牍律令中的钩校、合计等与“除其复重,定著为若干篇”相应,题示则与凝练主题有关。特别是汉初律令文献分门、别类与序次的校理情况,更是在经术与政务结合中发典籍校理之先声,显示出刘向、歆父子“七略”分类的社会现实渊源。
《汉志》著录经校理后的法家文献定本有十家二百一十七篇,众已熟知。其中《韩子》五十五篇,与今本五十五篇数目一致。学者指出刘向校书时《韩子》一书已经存在,司马迁所见到的韩非著作编集与今本很接近,这个本子是在汉初至武帝建元元年之间完成的(马世年《先秦子书的编集与“轴心时代”的经典生成》,《文史哲》2013年第1期)。若所论不谬,其正与汉初律令文献的整理差相仿佛。有趣的是《韩子·难》篇中亦见有《难一》《难二》《难三》《难四》的序次,《本传》的著录又是对韩非所列各类文章的概括。这样,简牍律令所见分门、别类、序次的文献校理情况,上可与《韩子》,下又似与刘向校书产生紧密的逻辑联系。
自战国列国皆以“变法”的形式完成政令、文字、度量衡的疆域内统一以至秦汉大一统国家,法家主导下的文书行政是政府的基本运行模式。大量“史”职人员在《周礼》中的设置,反映出战国时期官僚制兴起后对文书行政书写的现实需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史律》则为专业从事文字处理的“史”职人员提出了具体的从业要求。秦时为保证行政与政令统一,已有定期校雠律令条文的规定及行为,如里耶秦简8~173号简文记述的就是县廷让库派“史”职人员到县中来校雠律令。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也提到基层吏员虽有律文,但不明晰之处依然很多,甚至一些近似的法律术语、量刑标准都要做出专门解释,因而律令校雠就成为基层行政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刘向校书的参与者有刘歆、任宏、尹咸、李柱国,还有刘伋、杜参、房凤、苏竟、卜圭、富参、班斿、史丹、王龚以及只存名的望、立等人(徐建委《文本革命》,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年,第6页)。皇室、宦官与外戚、官吏及其子弟、布衣等多阶层的“明习律令者”,更在秦汉历史舞台上担当改革家、“法学家”、文吏、思想家等角色(于凌《试析秦汉时期的“明习律令者”》,《社会科学战线》2011年第3期)。简牍中也留存有大量经过系统训练的“史”职人员,在实际生活中如何进行文书处理的实物资料,所谓“杀青而书可缮写也”,正是“史”职的实际贡献,体现出法家政策统领下,政务与经术相结合的努力。
简牍文献单篇流传时尚需要划痕、墨线等的帮助以避免篇章内部的简序散乱。经校理而定本后,大部分文献的用简数量一般都不会少于三四百枚,这样序次也就成为避免简册散乱的最有效手段。这亦使得经过校理的典籍文献文本由流动转向固定,文献定本即随之出现。《韩子》在刘向之后再无大的改变正是此理。简牍律令与法家经典文本编定的互动关系,是法家学说弥漫于秦汉政治生活各个角落的鲜明写照。
(作者:杨博,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员)(杨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