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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草原全媒·正北方网记者 刘 睿)2月7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了解到,为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

据了解,该《规则》共二十九条。对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细化。该《规则》规定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原则,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因素的裁量原则,以及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和同一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同时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以及从重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具体适用情形,并规定了案件承办机构应当收集可能影响行政处罚裁量的证据义务等内容。统一了处罚幅度,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此外,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认真贯彻落实该规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依据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以及综合裁量原则,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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