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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草原全媒·正北方网记者 王利军)1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70%,该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门急诊治疗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政策执行。

为适应当前疫情形势,满足患者用药需求,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在执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基础上,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及《内蒙古自治区新冠肺炎相关治疗药品储备参考目录》等的基本医保目录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临时纳入我区医保支付范围。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制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临时性治疗药品目录,明确报销类别及支付等级,临时目录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互联网首诊诊查费及药品费用执行线上线下一致的价格及支付政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价格及支付政策执行。

本通知事项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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