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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获悉,2022年12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会同财政厅明确,自2023年起取消中央投资的水利项目盟市及旗县配套资金,减轻基层负担,进一步规范中央水利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内蒙古明确,多渠道解决中央水利项目地方配套资金,切实减轻盟市、旗县资金配套压力。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涉及地方配套部分,按现行政策由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配套部分,继续由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配套;由盟市、旗县配套部分,全部由自治区安排一般债券资金予以保障。重大引调水、新建大中型水库等国家重大工程配套资金专题研究,一事一议。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安排给脱贫旗县的水利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由自治区乡村振兴衔接资金足额保障;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安排给其他旗县(非脱贫旗县)的水利项目,地方配套资金由自治区水利发展资金足额保障。对2020年及以前年度的中央水利项目,由盟市、旗县通过多渠道解决;对2021—2022年仍未开工的中央水利项目,自治区将统一收回已下达的中央、自治区资金,重新安排项目;对2021—2022年已开工(含已完工)的中央水利项目,盟市、旗县要确保下达的中央、自治区资金全部支付到位,自治区对盟市、旗县应配套部分予以一定支持。
内蒙古将强化资金下达时间要求,加强资金支出监管。加强中央水利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对挤占挪用中央水利发展资金的地区,列入中央水利发展资金项目黑名单,并收回挤占挪用资金,取消下一年度所涉旗县申报重点项目资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积极探索将当年可以实施完工的中央中型灌区节水改造资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资金、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等项目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确保水利项目按期实施完工。同时,加强中央水利项目储备和项目库建设,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对于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明确建设内容、投资概算、预期绩效目标、实施期限等。(记者张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