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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个人养老金制度迎来重磅利好:对缴费者按每年1.2万元的限额予以税前扣除,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领取收入实际税负由7.5%降为3%,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实际上,自今年4月份《关于推动个人养老金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下发后,市场对税优力度的讨论不绝于耳,而上述利好相当于让参加人吃了颗“定心丸”。

当然,个人养老金制度是个系统工程,既需要人社部、财政部、银保监会等部委分工协作,也需要银行、保险、基金等诸多金融机构深度参与其中,更需要广大参加人踊跃投保、积极反馈。因此,其他相关配套制度依然值得期待。

笔者认为,未来个人养老金配套制度应在进一步加大税优力度、提升可投资金融产品的稳健性和收益性等方面持续发力。

首先,此次税优力度已经不小。其中,投资收益暂不征税,降低领取收入税负,对不同收入水平的人群均是利好,有利于我国提升养老第三支柱的覆盖面。不过,在税优制度层面依然有优化空间。从1.2万元的税前扣除额度来看,对个税纳税人群尤其是部分中高收入人群来说,这一扣除额度吸引力相对有限;而不少在乎养老金的低收入人群极有可能因不是纳税人而享受不到这一利好,该额度也起不到应有的激励措施。因此,兼顾不同收入群体的税优比例、力度考验着制度设计者的智慧。

其次,通过市场化、专业化的方式提升可投资金融产品的吸引力仍是提升个人养老金账户参保率的重要途径。《意见》规定,参加人可购买银行理财、商业养老保险等金融产品,对投资产品的要求是“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稳健”要求金融机构在配置资产时要重点配置固收类资产,但这一配置格局难以提供富有弹性的收益空间。因此,金融机构在强化投资能力的基础上,要适度提升权益资产的配置比例,更为重要的是,在资产配置层面,要为权益投资松绑;在产品期限层面,要设置足够长的封闭期,满足金融机构通过长期权益投资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

总之,个人养老金制度已开了一个好头,笔者相信,随着后续其他配套制度相继落地,这一制度也将持续提升广大参加人的幸福感、安全感、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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