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证监局近日发布消息,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容诚所”)、李晓刚、周洪波、潘昱丹在对辽宁成大(600739)(600739.SH)2020年度、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项目执业过程中,存在资产减值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函证样本选取不合理、审计底稿存在错误等问题,该局决定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资料图】

辽宁成大业务分为医药医疗、金融投资、供应链服务(贸易)和能源开发四大板块。其2020年及2021年年度报告显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辽宁成大支付2021年度财务审计费用和内控审计费用共180万元,其中财务审计费用为14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为40万元。

容诚所由原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更名而来,初始成立于1988年8月,2013年12月10日改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国内最早获准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首席合伙人为肖厚发。截至2021年12月31日,容诚所共有合伙人160人,共有注册会计师1134人,其中504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容诚所经审计的2021年度收入总额为23.40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22.08亿元,证券期货业务收入9.47亿元。容诚所共承担321家上市公司2021年年报审计业务,审计收费总额3.70亿元。

经查,容诚所在对辽宁成大2020年度、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项目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资产减值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容诚所及相关责任人在辽宁成大子公司新疆宝明矿业有限公司2020年、2021年资产减值测试事项审计中,未能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相关规定。

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容诚所及相关责任人将辽宁成大的主营业务收入列为初步评估的重大风险,但底稿中未见对辽宁成大重要子公司辽宁成大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未能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以充分应对重大风险。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五条的规定。

函证样本选取不合理。容诚所及相关责任人抽取了一定比例的大额预付账款及合同负债进行函证,但未充分关注小额预付账款、合同负债风险,函证样本选取不合理。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

审计底稿存在错误。审计底稿中,容诚所及相关责任人2020年未对生产成本核对差异部分记录核对说明,2021年银行存款发生额数据存在错误。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大连证监局指出,容诚所及相关责任人在辽宁成大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中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的规定,李晓刚、周洪波作为辽宁成大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其负有主要责任。同时,在辽宁成大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中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的规定,李晓刚、周洪波、潘昱丹作为辽宁成大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其负有主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对容诚所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容诚所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整改,并向大连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同时,该局要求容诚所严格遵照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尽管容诚所因上述违规行为而被责令整改,但辽宁成大依然聘用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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