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下单送货或托运,结果签收后才发现部分货品缺失或损坏,这种情况该自认倒霉,还是让运送公司担责?近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就执结这样一起案件,当事人通过网络货运平台所托运货物,丢失后引发纠纷,最终司机赔付了部分损失。

【案情】线上抢单后承运货物丢失,谁来担责?

今年2月,某尚公司的员工韩某购买某业公司出售的88袋种子,总价69916元,付款方式为款到发货,交货地点为到某业公司库房自提。合同签订当天,某尚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

随后,韩某用手机通过“某某运APP”下单来提取货物,该APP的运营者为某运公司,APP上注册的司机可通过抢单的形式与托运人形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

司机常某在该APP上抢单成功后,将这批种子从某业公司的库房运输至韩某指定的收货地。

在常某卸货后,某尚公司给他支付了60元运费。后来某尚公司发现这批种子少运了6袋。多次找到司机常某及某运公司协商无果后,某尚公司将常某、某运公司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其货物损失10000元。

对此,司机常某辩称,其在装车清点时确认运输了88袋种子,而且货送到后,某尚公司在卸货后结算了运费,如果货物不够,该公司肯定不会支付运费,故应驳回某尚公司诉讼请求。

某运公司则表示,该公司所运营的“某某运APP”为托运人和承运人提供了交易的场所,仅仅是一个信息交换平台,不参与具体的货物运输交易,且该公司主观上亦无任何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货物承运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平台司机和平台公司均认为自己无过错,那么,这种情况究竟该由谁来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在案证据显示,常某系货物承运人,对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某运公司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未参与货物运输,某尚公司要求某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判令常某赔偿某尚公司6袋种子的货款共计4767元。

判决生效后,因常某并未履行,某尚公司向惠济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然而常某情绪激动、一直拒不配合。考虑到本案标的不大,为从根本上化解矛盾纠纷,执行法官一方面继续找到被执行人常某,向其详细阐明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多次面对面的沟通。最终,被执行人常某与申请执行人某尚公司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

常某一次性向某尚公司支付货款共计4100元,余款某尚公司自愿放弃,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随后,常某当场一次性将4000余元执行款支付完毕。至此,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说法】网络货运需注意防范法律风险

我们日常生活中,采用网络货运时如果发生货物丢失、毁损,该如何举证?

司法实践中,如不幸遭遇货物毁损、灭失的情形,其赔偿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来进行举证。

对于承运人:

如果承运人主张损失不应由其承担时,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否则将可能承担因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承运人即司机一方,在通过网络货运平台进行洽谈、接单、履约等过程中应注重提高法律风险意识,在接受委托运送货物前,应详细了解运载的货物数量、品类及状态并予以查验,切勿为获取高额运费而非法运输无相关证件的国家特许经营类物品,在运输鲜活易腐货物等特殊物品时,还要注意提前与托运方约定好运输路线、运输方式和到达时间。

在将货物运输至目的地后,应注意及时提醒接收方进行清点,必要时要求对方出具收货清单,同时妥善留存沟通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从而在纠纷发生时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托运人:

在使用网络货运业务时,要注意谨慎核实承运人资质、信用等信息,尤其应加强对无车承运人、货运“黄牛”的审查,避免自身权益遭受不必要的损害。

对于行业方:

网络货运行业应加强业务流程全动态的管控,完善对订单行车轨迹、卸货点、运行时间的流程追踪,加强对代收货款、运费结算的监管,进一步明确各主体责任划分边界,切实保障托运方和实际承运人的利益。(冯子雍 鲁维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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