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悦 制图
6月16日,安徽芯动联科微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芯动联科”)IPO举行网上路演。然而,《经济参考报》记者深入研读芯动联科招股书、监管部门出具的两次问询函及相应回复报告等公开资料发现,在面对监管层“有无实际控制人”这一灵魂拷问时,芯动联科从最初的言之凿凿“无实控人”陡然演变成了后来的信誓旦旦“有实控人”。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业内人士认为,在监管深入追问之下,芯动联科前后自相矛盾的回复,背后或另有隐情。是确实对政策文件理解得不深不透?还是为了加快IPO进程有意而为之?芯动联科对此未予回复。
回复首轮问询旁征博引
言之凿凿“无实控人”
早在芯动联科2022年6月23日签署的招股书(简称“旧版招股书”)中,披露了“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据披露,MEMSLink Corporation(简称“MEMSLink”)、北方电子研究院有限公司(简称“北方电子院”)、北京芯动联科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北京芯动”)分别持有芯动联科23.4339%、23.2019%和15.6381%的股权,分列第一、第二、第三大股东。而MEMSLink为一家2010年设立于开曼群岛的公司, 金晓冬、毛敏耀分别持有其70%和30%股权;北京芯动的股权由金晓冬和宣佩琦各持50%;北方电子院则系一家国有企业。
依据上述情况,芯动联科旧版招股书在揭示内控风险时重点披露了“无实际控制人风险”:报告期(指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现有股东持股比例预计将被进一步稀释,不排除存在未来因无实际控制人导致公司治理格局不稳定或决策效率降低而贻误业务发展机遇,进而造成公司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对此,上交所在2022年7月11日出具的首轮问询函中,要求芯动联科说明关于公司控股权、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是否一致;说明MEMSLink、北京芯动、金晓冬、宣佩琦、毛敏耀等各主体之间的关系,是否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 83条规定(简称“第83条”)的“一致行动人”,是否对公司构成共同控制;无实际控制人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相关股份锁定是否符合监管要求等。
芯动联科随后在首轮问询回复函中对第83条进行引用、梳理后强调,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回复函继而指出,北京芯动、金晓冬、宣佩琦均已出具书面承诺,确认“目前不存在谋求芯动联科控制权的相关措施,将来也不会以任何方式谋求芯动联科控制权,亦不会与芯动联科其他股东建立一致行动关系,共同谋求芯动联科控制权”。此外,北京芯动、MEMSLink等也已出具书面承诺,作出了相似的承诺。因此,北京芯动与金晓冬、北京芯动与宣佩琦、金晓冬与宣佩琦以及MEMSLink与北京芯动、金晓冬与毛敏耀均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
芯动联科回复函明确称,鉴于以上原因,MEMSLink、北京芯动、金晓冬、宣佩琦、毛敏耀等主体对公司不构成共同控制,无实际控制人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首轮问询回复函中,芯动联科重点对金晓冬和宣佩琦不应视为一致行动人进行了浓墨重彩的解释:金晓冬、宣佩琦分别持有北京芯动50%的股权,分别担任北京芯动的经理和监事。根据北京芯动的治理机制,金晓冬或宣佩琦均不能控制北京芯动。金晓冬与宣佩琦独立决策,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存在类似安排。回复函甚至直陈:“根据金晓冬和宣佩琦的陈述,两人针对北京芯动历史上相关事项决策,曾出现争议,对于争议的事项、金晓冬的意见、宣佩琦的意见以及最终的执行情况具体如下……”。此后,回复函罗列了在4件事项中的金晓冬和宣佩琦的各自不同意见,其中2件事项因两人意见截然不同而未执行,部分事项按照一方意见执行。如关于北京芯动注册地的选择上,金晓冬和宣佩琦分别提议为上海和北京。
回复二轮问询断然改口
信誓旦旦“有实控人”
《经济参考报》记者注意到,无论是上交所首轮问询函还是第二轮问询函,排在第一的问题都是关于“有无实控人”的问题。在2022年12月20日出具的二轮问询函中,上交所再次要求芯动联科,在MEMSLink、北京芯动、金晓冬、宣佩琦、毛敏耀等主体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一致行动人”多项认定情形的情况下,逐项说明公司提供的相反证据是否成立、充分、客观,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足以支撑上述主体不构成一致行动人的结论。
耐人寻味的是,芯动联科这一次在回复时却发生了180度大转弯,并在对第83条进行了所谓“更为深入理解”后信誓旦旦称“有实控人”。
芯动联科二轮回复函坦言,公司经过对第83条第二款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规定进行了充分论证和更为深入理解。根据该规定,并结合“金晓冬与毛敏耀各持有MEMSLink70%和30%的股权,金晓冬担任MEMSLink的董事并同时担任北京芯动的经理,金晓冬与宣佩琦各持有北京芯动50%的股权,宣佩琦担任北京芯动的监事,MEMSLink、金晓冬、宣佩琦、北京芯动共同直接发行人的股份”,认定宣佩琦、毛敏耀、MEMSLink、北京芯动与金晓冬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一致行动人”的认定情形。
记者仔细研读二轮回复函发现,芯动联科此次不再罗列宣佩琦与金晓冬针对北京芯动历史上相关事项决策出现争议的情形,也不再坚持“金晓冬和宣佩琦不应视为一致行动人”,反而列举出了此前明确的未签署过的所谓《一致行动协议》。
二轮回复函称,根据宣佩琦出具的《确认函》确认,报告期内宣佩琦对外行使表决权或发表意见时,涉及北京芯动和发行人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充分体现并尊重了金晓冬的表决意见,保持了与金晓冬意见的一致性。且为保持发行人控制权状态及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延续金晓冬与宣佩琦在北京芯动及发行人层面一致行动的事实情况,宣佩琦同意与金晓冬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主要约定在北京芯动及发行人的相关事项决策过程中,宣佩琦将与金晓冬保持一致行动,以金晓冬的意见为准。因此,宣佩琦是金晓冬的一致行动人,金晓冬通过一致行动安排能够控制北京芯动。
回复函进一步表示,为保持发行人控制权状态及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延续金晓冬与毛敏耀一致行动的事实情况,毛敏耀同意与金晓冬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主要约定在MEMSLink及发行人的相关事项决策过程中,毛敏耀将与金晓冬保持一致行动,以金晓冬的意见为准。因此,毛敏耀是金晓冬的一致行动人。
芯动联科回复函最后称,综上所述,MEMSLink、北京芯动、宣佩琦、毛敏耀均与金晓冬构成一致行动关系,均与金晓冬保持一致行动。
在2023年1月31日签署的招股书(上会稿,简称“新版招股书”)中,芯动联科称,截至招股书签署日,金晓冬直接持有公司1.53%的股份,并通过控制MEMSLink、北京芯动以及宣佩琦与其一致行动合计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为43.94%,超过30%。报告期内,金晓冬从股权比例、董事会构成和经营管理决策等层面均能够对公司进行控制,因此金晓冬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宣佩琦、毛敏耀为金晓冬的一致行动人,该等控制权的状态没有发生变更。
监管两轮紧追不放
企业陡然蹊跷改口
短短几个月时间,在股权结构、董事会成员等均未发生任何变化的情况下,芯动联科面对同样一个问题,作出了截然不同且自相矛盾的回答。资深投行人士王骥跃等业内专家分析认为,以所谓的“充分论证、深入理解”为理由,显然并不充分,反而让“有无实际控制人”这一实质性问题成了可随意揉捏的橡皮泥。
值得注意的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上述专家指出,从立法意图和监管意图来看,公司有无实际控制人,是认定是否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稳定和公司治理的有效性的依据之一。此外,监管层对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有比较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例如股份权益变动,如果能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可以减少很多约束条件,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也是一种减负。
也有专家表示,无实际控制人并不代表公司存在着问题或者风险,而是需要特别关注其治理结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在实践中,IPO企业若要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一般要同时说明无实际控制人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稳定经营,同时还要做好保障股权结构稳定和控制权稳定的安排等。
值得投资者关注的是,芯动联科目前仍然认定公司没有控股股东。芯动联科新版招股书称,报告期内公司前三大股东MEMSLink、北方电子院、北京芯动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相近且均未超过30%,不存在直接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单一股东,因此公司无控股股东。
不过,芯动联科在新版招股书中称,公司相关股份锁定符合监管要求,不存在通过认定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规避股份锁定要求的情形。《经济参考报》记者就上述问题致电致函芯动联科,但截至记者发稿时未有回复。针对芯动联科存在的问题,本报将持续予以关注。(□记者 吴永 北京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