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史札记】

“中人”是古代社会人际交往尤其是经济往来的必然产物,这一群体广泛存在于社会各领域,具体称谓数以百计,群体构成繁复多样,发挥着说合、见证、担保、调解的职能及作用。对于地方社会而言,中人群体不可或缺,并促成了社会诸领域交易的顺利进行及契约的形成。对于民众而言,这一群体构建了交易中的人际网络,保障交易便宜安全进行。对于国家而言,需要这一群体承担部分市场管理职能,稳定交易秩序。在经历不断的历史演变后,交易有“中”成为一种传统,“中人”便成为一种具有保障交易及契约实施功能的符号,最终走向固定化、程式化,一直存续至今。


(资料图)

西周至春秋时期,契约签订时已出现承担见证职能的第三方,如卫盉铭文记录了契约签订时间、双方当事人、交换标的物,而后由第三方“五伯三有司”勘定四界并见证“受田”,这可谓“中人”出现的最早形态。在契约之外,这一时期文献中出现了中国古代社会对参与交易第三方的最早称谓。《吕氏春秋·尊师》中有“段干木,晋国之大驵也,学于子夏”,高诱注:“驵,廥人也”。《玉篇·马部》:“会两家之买卖,如今之度市也。”“驵”即为说合牛马交易的“中人”。

至秦汉及魏晋,第三方参与契约签订时的称谓开始丰富起来,并出现了“中人”的酬劳。如西汉神爵二年广汉县节宽德贳卖布袍券,这件卖布袍券立契时间为“神爵二年十月廿六日”,交易双方“节宽德、张仲孙”、价格“钱千三百”,并有“任者□□、时在旁候史长子仲、戍卒杜忠……”等内容,任者即为担保之人,时在旁即为见证之人,“中人”的身份为候史、戍卒。“沽旁二斗”,沽即沽酒,是对中人的酬谢(《中国历代契约粹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9页)。王国维跋:“是一袍之买卖亦有中费矣。”

春秋时期出现的“驵”在这一时期开始与“侩”连用,文献中出现了“驵侩”这一称谓,“驵”和“侩”同义连文。《史记·货殖列传》:“节驵会,贪贾三之,廉贾五之,此亦比千乘之家,其大率也。”《汉书·货殖列传》中也出现了“子贷金钱千贯,节驵侩”之说。“驵侩”成为从事说合牛马交易之人的称谓,职能依旧是评定优劣、说合买卖。“侩”逐渐成为指代交易第三方的习惯用语,牛马交易中的中介现象和行为也向其他社会流通领域扩展,“驵侩”成为一种指代商业交往中第三方的统称,并在后世产生了诸如市侩、牙侩等称谓,而不再仅限于牛马等交易中。

东晋至五代,官府以文券即红契进行征税。契税制度对“中人”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一是契税政策实行后,官府为防止偷税漏税,开始利用活跃在市场上的“中人”(这一时期称为牙人)帮助其征税。“中人”群体由此逐步分化成活跃于市场集镇的职业性半官方的,即以“牙”为称谓的“中人”与非职业性的多以亲友族邻临时充任的契约中的“中人”;二是大量未纳税盖印的白契在实际生活中使用,白契未得到官方认可,在交易者心中保障力就显得较弱,交易双方更加需要“中人”的介入来保障契约的效力,“中人”便成为契约中必不可少的要件。除此之外,国家出于对市场交易秩序管理的需要,从法律层面将“中人”作为契约成立的必备要件确立下来,《唐律疏议·名例律》载“嫁娶有媒,卖买有保”,“保”即是“中保人”。

从唐五代开始“中人”称谓开始以“人”为主要语尾,且其后开始普遍写明“中人”的身份并出现明确的职能分工,如《唐天复九年敦煌董加盈兄弟分家文书》:“见人 阿舅石神神、见人 耆寿康常清、见人 兵马使石福顺”(《中国历代契约粹编》,第394页)。《高昌延寿四年赵明儿买作人券》“倩书 赵愿伯、时见 刘尸裢、临坐 范养祐”(唐长孺:《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五册,文物出版社1994年版,第241页),“倩书”“时见”“临坐”都是“中人”称谓的一种,但这三位“中人”应是分工不同、在交易中发挥的职能不同,因此需用不同的称谓区分其职责。

现今最为熟知的以“牙”字冠称的“中人”称谓亦在这一时期出现。《资治通鉴》中有史思明与安禄山“皆为互市牙郎,以骁勇闻”。胡三省注:“牙郎,驵侩也,南北物价定于其口,而后相与贸易。”冠以“牙”之称谓的“中人”应是由“驵侩”演变而来,唐代官私文献中还有诸如“牙人”“牙子”“市牙”“牙保”等冠以“牙”字的“中人”称谓。这一时期市场的繁荣、交易范围及品种的不断扩大,使得牙人的分工越来越细致化专业化,出现了不少专业性牙人的称谓。如中介牛马买卖者称马牙,中介粮食买卖者称米牙,中介人口买卖者称牙嫂,从事田产、屋宅买卖称庄宅牙人等。

为减少买卖纠纷,稳定财政收入,北宋开始强制推行“标准契约”以及“官版契约”。所谓标准契约与官版契约内容应包括立契人、标的物、产业来历、买卖原因、价格租役、业主担保事项、业主署名画押、“中人”署名画押,契约条款已完全成熟。契约格式标准化的推行,使得“中人”的地位被法定化和格式化,同时也使“中人”的称谓逐渐统一。“中人”称谓之后普遍写明“中人”的身份,如《北宋淳化二年敦煌韩愿定卖妮子契》:“知见 报恩寺僧丑迖、知见 龙兴寺乐善安法律”(《中国历代契约粹编》,第435页)。这一时期契约中普遍出现了“三面言议”或“三面评议”等表述,“三面”就是指交易双方和“中人”,“三面”在契约中的出现,显示了“中人”在契约达成中的重要性。

与隋唐五代时期活跃在市场上说合交易、代为征税的牙人相比,宋元及以后,牙人的功能越来越复杂,国家对牙人进一步干预与控制,除说合交易、代为征税外,强调牙人在商业活动中对商业信用要提供担保并负有一定法律责任。因此,这一时期契约文书中开始出现牙人、牙保的署名画押。如南宋绍兴十一年庐陵县刘三解元买地石券,“牙保人 张坚固、见人 李定度、为书 功曹、为读 主簿”(《中国历代契约粹编》,第528页)。牙人、牙保是唐宋以后官契中通行的“中人”称谓词语,“牙”“保”连缀成为唐宋以后“中人”的一种官方习称。如果说隋唐五代时期牙人还游离于官方与半官方之间,至两宋时期,牙人被彻底纳入官方管理系统,完成了职业化与官方化的转变。首先,牙人必须从官府手中领取“付身牌”,才能成为一个合法的“中人”。其次,榷场交易采取全封闭的隔山买卖方式,双方商人不能直接会面,买卖中的具体事宜皆由主管牙人处理。牙人既是“合市者”,又是官府的边关贸易财政管理人员。

明清时期中国传统民事契约完全成熟并走向程式化,契文格式完全定型,契约用语基本固定,契约内容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趋同化,作为契约要件的“中人”也走向固化。自明代及至民国,契约中的第三方称谓几乎未产生太大变化。与隋唐宋元相比,明清时期“中人”的称谓更加简化与概括化,常以“中人”“中见”“见人”出现,“中人”这一称谓以其高度的概括性成为传统民事契约走向程式化后第三方参与者较为固定的称谓。如《成化二十年谢忠等分山立界合同》:“中人 胡永护、方金安、吴斯胜、胡瑛、李津”(《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卷一,花山文艺出版社1993年版,第224页)。与前代相比,明清时期“中人”在称谓上最突出的变化即出现了“凭”,我们在第三方署名画押处常会看到如“凭中”“凭中人”“凭中见”,甚至单一个“凭”字,如《万历十七年歙县郑黑儿卖身文书》:“凭中人 郑天齐、方双桥”(安徽省博物馆编:《明清徽州社会经济资料丛编》第一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553页)。“立契有凭”“立契有中”“凭中立契”彰显出在中国传统交易中有着一直在场的第三人。一方面,这个第三人宣示着各项契约交易的公开化,另一方面也意味着社会传统对双方私下达成合意的排斥。

明清时期的官契里中人多以“房牙”“官牙”“总牙”“官中”“经纪”等称谓出现。职业“中人”出现了“经纪”这一称谓,清人梁章钜《称谓录》中“牙人”目下收有“经纪”一词。这一时期,国家对牙人的管理更加系统化,清朝通过牙帖来管理牙人牙行,对牙人的身份、任职资格都进行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牙人的主要职能已从宋元时期的说合买卖、保证交易、协助纳税进一步发展到自营买卖、代客垫款、代办运输、代收商税、收账、起卸、报关,以及对农民、手工业者进行预买、贷款等。

纵观历史,“中人”群体经历了西周至春秋的出现,战国至西晋的发展,东晋至五代的分化,北宋至元朝的成熟,至明清时期完全成熟并固化。契约形制的变化、国家政策的调整、商品市场的发展、人们实际需要的不断增强是致使这一群体不断演变的主要原因。在“中人”演变脉络上,自始至终都沿着两条主线进行:在契约订立时参与的非职业性非官方性的“中人”,与在市场交易中产生的半职业、职业的官方性的“中人”。在产生的最初,他们都属于民间性质的“中人”,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以及国家利用市场上的“中人”监督纳税、管理市场,致使“中人”分化,侩、牙演变为半官方、官方性质的,以抽取税金取得报酬为目的的职业“中人”,而契约文书中的大多数“中人”依然为民间的非官方非职业性质。

(作者:郭睿君,系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中人与清代地方社会研究”〔21CZS028〕阶段性成果)(郭睿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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