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员工的履职回避工作有了新要求。12月7日,北京商报记者从业内获悉,为推动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发展,银保监会办公厅近期向各地银保监局和各保险公司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在此前发布的《关于银行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基础上,划分了重点业务范围,对无法进行任职回避或暂缓任职回避的各类特殊情况也进行了明确说明。根据银保监会安排,存量任职回避问题可再申请延期,最晚于2023年底清理完毕。

明确重点业务和可豁免特殊情况


(资料图片)

从古至今,任职回避制度一直是防止裙带关系和舞弊滋生的重要手段。

自2019年银保监会发布《指导意见》后,银行保险机构的履职回避工作在不断健全和完善。

12月7日,北京商报记者从业内独家获悉,为进一步做好保险机构员工履职回避工作,不断细化工作要求,持续提升监管质效,银保监会办公厅近期向各地银保监局和各保险公司下发了《通知》。《通知》在《指导意见》基础上,划分了重点业务范围,对无法进行任职回避或暂缓任职回避的各类特殊情况也进行了明确。

依照《指导意见》,保险机构员工在办理重点业务时,如涉及本人、亲属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的,需主动汇报并提请业务回避。《通知》则进一步提出,重点业务的具体范围由总公司结合实际予以确定。原则上,重点业务应当包含战略决策、投资交易等重大事项,招聘、考核、任免等人事事项,招标、采购、资金审批等财务事项,内审、纪检、监察等内控事项,以及核保、理赔、中介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等业务事项。

在实践过程中,因客观条件限制等特殊情况,一些保险机构可能无法按相关要求进行任职回避。基于此,《通知》对无法进行任职回避或暂缓任职回避的各类情况进行了举例说明。

具体来说,离最高任职年龄不满五年,担任人大、政协职务尚未届满,所在机构正处于风险处置关键期,已频繁交流不宜继续异地交流,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人员,以及经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合理情况,按规定履行有关审批和公示程序,可申请豁免。《通知》同时明确,个人能力、既往业绩、工作资源等不能作为申请豁免的理由,并要求保险机构合理审慎使用豁免回避政策。

谈及《通知》对保险机构履职回避工作的细化和调整,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副主任李文中表示,《通知》明确了重点业务范围以及可申请豁免履职回避的特殊情况,使得保险公司在落实履职回避制度时更容易操作,而且考虑了特殊豁免情形,也减轻了工作的阻力。

过渡期再宽限,最晚2023年底落实

此前,全国性保险机构员工原则上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省级和地市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只有特殊情况,才可申请豁免。《通知》坚持保险机构员工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所在省担任省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同时,对地市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成长地回避要求进行了调整。

具体来说,地市级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本人成长地回避要求,可由总公司结合实际予以确定。对此,李文中表示,可能是考虑到现代社会人们的社交半径相对较大,人们在成长过程中流动迁徙也相对更频繁,使得在相对较小的地域范围内认定成长地工作变得复杂,而且按照某个简单的标准由监管机构来认定落实的实际效果往往也并不理想。

在落实过程中,由于各类保险机构、各个地区的情况千差万别,银保监会此前对于存量任职回避问题的整改给了三年的过渡期,要求机构原则上在2022年底前将存量问题清理完毕。

同时,任职回避问题存量较大、清理确有困难无法在2022年底前完成的,可以再申请延期。根据《通知》,总公司可在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制定分步实施计划、明确完成时限,向对应监管部门或属地监管机构提交延期申请。延期期限原则上不得晚于2023年底。这也代表着,到了2023年底,保险公司将全面实行落实履职回避工作。

谈及履职回避工作落地的意义,李文中表示,全面落实履职回避制度将进一步优化完善保险公司的内部治理,抑制虚构中介业务,减少保险欺诈案件的发生,推动保险行业加强清廉金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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