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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投保人因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维权?如何维权?近日,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代位求偿诉讼,判令无证驾驶的投保人邵某赔偿保险公司垫付的全部赔偿金11.2万余元及利息。
2019年9月15日,在密云区外环路檀西路灯岗,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加速闯过面前的红灯。此时,邵某正驾驶汽车由东向西行驶,在看到自己车道此时是绿灯后,疏于观察路况的邵某并未减速。两车相撞,受重伤的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邵某给了王某家属1700元钱。
密云公安分局交通大队对这起事故进行了认定。经调查,王某超速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邵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上路且未确保安全,二人的行为均为事故发生的原因,最终认定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
经法院判决,邵某投保的阳光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王某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等共计11.2万余元。邵某赔偿王某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20.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阳光保险公司向法院案款账户支付了赔偿款项。
随后,阳光保险公司向密云区法院提起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无证驾驶的邵某赔偿其损失11.2万余元及相应利息。
密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邵某在事故发生时未取得驾驶资格,属违法驾驶。事故发生后,阳光保险公司按照生效判决在交强险范围内履行了赔付义务,依法取得了对邵某的追偿权。保险公司支付应付款项后,邵某未及时偿还相应款项,给保险公司造成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故法院对保险公司追偿款项及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阳光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主审法官张维霞告诉《法治日报》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张维霞说,无证驾驶人员对事故发生存在严重过失,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之所以仍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付义务,是因为交强险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但因交强险不属于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保险,保险公司仍需要运行成本,在驾驶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严重过失的情况下,赋予保险公司在向受害人实际支付赔偿后,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有助于交强险保险公司的稳定运营,从而达到更好地分散风险,确保经济社会生活安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