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基金报

因为债券踩雷、遭受巨大损失,百亿私募机构将中介机构告上了法庭。


(资料图)

近期申万宏源证券的一则公告,披露了百亿私募映雪投资起诉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基本情况,涉及“19华晨05”债券。映雪投资认为,5家中介机构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导致其在债券投资时作出了错误的判断,并遭受巨大损失,要求中介机构赔偿包括债券本金、利息等投资损失。

我们一起来看看到底是怎么回事。

映雪投资诉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

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月11日晚间,申万宏源发布《关于所属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介绍了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诉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基本情况。

据公告内容,原告上海映雪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通过其管理的资管产品投资并持有“19华晨05”债券未能及时兑付。

映雪投资认为,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等五家中介机构,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制作、出具的债券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导致其在债券投资时作出了错误的判断,并遭受巨大损失。

映雪投资于2022年9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向其赔偿包括债券本金、利息等投资损失。2022年9月29日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

据了解,该案件的案由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标的的本金是1.129亿元人民币;受理机构是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影响,申万宏源表示,目前,公司各项业务经营情况正常,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业务经营、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无重大影响。

百亿私募近年踩雷多只债券

掌门人收到监管警示函

资料显示,映雪投资成立于2012年4月,注册资本7000万人民币;2014年4月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据介绍,映雪投资的创始合伙人来自券商、基金的投资部门,有平均超过十五年以上大型资金的股票、债券投资经验;映雪投资的管理规模在100亿以上,覆盖了6个主要投资策略,主要以固定收益为主;目前公司有全职员工20人。

其中,公司董事长郑宇拥有18年的投资经验,曾任国盛证券自营部门副总经理,在股票、债券领域拥有丰富经验。在投资风格上,郑宇偏好成长股,敢于逆向投资。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郑宇曾表示自己持股集中度较为分散,最大持仓不超过10%,持股周期较长,换手率不高。

基金业协会网站信息显示,映雪投资旗下目前备案的私募基金产品有214只,但是,基金君也发现,其中有多只私募产品已经清算。

据媒体报道,映雪投资旗下产品近年来踩雷了十来只违约债券,投资者面临巨亏。

据中国经营报2020年12月的报道,映雪投资旗下一只产品连踩十来个雷,分别包括19新华联控MTN001、15西王01、16西王01、16西王02、18西王CP001、19西王SCP001、19西王SCP002、19西王SCP003、17泰禾MTN001、18泰禾01等。该产品当时提前结束运作并进入清算阶段。

此外,今年7月15日,映雪投资的子公司莱茵映雪因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关联交易未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等三项违规行为,收到了浙江证监局的警示函,同时公司法人郑宇也收到了警示函。

华晨旗下债券暴雷

因信披违法等受到监管处罚

事实上,从2020年下半年以来,华晨集团接连爆出债券违约的问题,引发了诸多关注。比如2020年10月,华晨集团旗下一只10亿元的私募债“17华汽05”未能按期兑付,公司解释违约原因是公司流动性紧张,资金面临较大困难。

基金君看了一下,此次诉讼中提到的“19华晨05”债券,是在2019年4月发行的私募债,票面利率是6.5%,发行规模8亿;该债券的到期日期是2022年4月18日。

2020年11月下旬,证监会对华晨集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决定对其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进行立案调查,同时对华晨集团有关债券涉及的中介机构同步核查。

证监会最终查明,华晨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华晨集团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是华晨集团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三是华晨集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披露的文件虚假记载;四是华晨集团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五是华晨集团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证监会合计对华晨集团处以5360万元罚款。

2021年1月12日,上交所发出纪律处分决定书,对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予以公开谴责。

经上交所查实,华晨集团主要存在4个方面违规:一是未及时披露不能按时清偿到期债务、重大诉讼及有关资产被司法冻结、重要子公司股权被转让等影响偿债能力和债券价格的重大事项;二是在华晨集团偿债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及债券还本付息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未遵守募集说明书承诺,未经受托管理人同意即进行资产转让及质押;三是未按规定配合受托管理人开展风险排查及信用风险管理,在债券兑付关键时间点,多次拒绝受托管理人现场访谈请求,拒绝提供资金证明材料;四是在偿债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未按规定制定风险化解与处置预案,也未及时就相关兑付风险及处置进展作出提示。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8月辽宁证监局开出了几份监管措施决定,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两家公司在该项业务的项目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辽宁证监局表示,这两家券商作为华晨集团申请公开发行2019年公司债券的联席主承销商和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的主承销商,存在对承销业务中涉及的部分事项尽职调查不充分等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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