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美星(300509)(SZ300509,股价6.76元,市值20.04亿元)公告收到深交所关注函。深交所关注到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之一何德平因操纵证券市场、信披违法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但公司至今未见相关信披,深交所要求公司向何德平核实相关情况,说明原因。


(资料图)

早在4月13日,证监会官网就公布了对何德平等5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何德平、黄秀芳夫妇向蒋维提供保证金,委托蒋维进行“市值管理”。蒋维收到保证金后,联合其他市场资金在二级市场买入并交易新美星,操作中向黄秀芳反馈其操作情况。

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6月26日,蒋维联合毛明土、李传武控制35个证券账户。账户组有两段典型的拉抬时期,比如2019年3月1日至3月6日,以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买3729100股新美星股票。

本案实控人参与操纵自家股票,是以市值管理名义,通过转账他人来操作。何德平、黄秀芳及其代理人提出,其没有操纵动机,“市值管理”不等同于“操纵证券市场”,黄秀芳与蒋维系委托理财关系,而非操纵股价。证监会认为,蒋维向黄秀芳反馈交易情况,何德平知悉并参与了本案行为;蒋维、毛明土、李传武有共同影响新美星股价的意图和目标,共同商议、谋划操盘、拉抬股价,并且采取了联合影响股价的行动,属于共同操纵行为。

多数学者认为,没有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不构成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认定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成为是否认定操纵市场的一项重要工作。笔者从本案得到一些启示,要认定主观故意,一方面可从利益角度分析,比如推高股价有利于实控人未来高价减持,存在利益动机;另一方面可从实际投资操作手法来分析其主观状态。

大股东、实控人要进行市值管理,可以光明正大增持股票,依法依规进行阳光操作,对此应该没有人认为是操纵市场。实控人将资金转账他人偷偷摸摸买入自家股票,且操作中还存在大量“以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的拉抬式买入,证监部门根据这些异常行为,可推定相关主体存在操纵市场的主观故意,除非相关主体能对此提出有力反证。

市值管理、委托理财不是操纵市场的挡箭牌,将资金托付他人管理并不违法,但买入股票的操作方式存在吸筹、拉抬、派筹这个典型的操纵市场的周期特征,要想摆脱操纵市场的嫌疑就比较难。

本案证监部门认定为合谋操纵,主要是蒋维与毛明土联系,传递、沟通各自操盘情况。应该说,对合谋操纵主观故意的认定或许更为困难。如果期间几个嫌疑人之间存在利用信件、电话、邮箱、微信、聚会等方式就股票交易进行沟通联系,应可作为认定“合谋”的辅助因素。另外,通过几个嫌疑人在二级市场交易行为的“一致性”分析,也可辅助判断“合谋”的存在。证监部门借助这些证据,推定存在合谋操纵的主观故意,然后可将举证责任转移,让行为人自行举证否认。

当前股市的操纵行为禁而不绝,成为危害市场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本案中操纵市场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典型代表性,比如实控人参与自家股票的操纵、存在多个市场主体参与操纵。市场实力主体与上市公司实控人强强联手,将股价玩弄于股掌之间,可以更加轻而易举“割韭菜”。

要更好打击操纵市场行为,就要通过内线举报、大数据挖掘等方式,寻找操纵市场的嫌疑线索、蛛丝马迹,这其中尤其要防范实控人参与操纵市场,通过分析实控人的资金链、资金流向,建立实控人在减持前的自查制度等,或可找到一些有价值线索。同时合理采用上述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认定操纵市场行为。

按规定,实控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实控人等应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披义务。本案实控人是否违反信披义务,有待观察。只有依法依规运作,而非一错再错,才能避免更多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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