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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记者 王利军)7月8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政策吹风会,聚焦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确保困难群众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
《实施意见》在统一规范医疗救助制度、强化三重制度紧密衔接、完善托底保障政策措施、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推进一体化经办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
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一是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牧区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二是对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实施医疗救助。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定额资助,各统筹地区定额资助标准不低于当期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的45%。
据介绍,我区大病保险实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全覆盖,筹资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拨,个人不缴费。在基本医保基础上,各统筹区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60%。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倾斜支付政策,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并取消最高支付限额,有效缓解了大病患者和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
《实施意见》明确了医疗救助的具体救助水平。一是明确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医疗救助费用主要覆盖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医疗救助。二是合理确定医疗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原则上取消起付标准,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其起付标准不得高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并逐步探索取消起付标准。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起付标准按盟市上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左右确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按盟市上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确定。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年度救助限额内,对特困人员实施全额救助,对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费用按不低于70%的比例救助,对其他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费用救助比例不低于60%。三是统筹完善托底保障措施。加强住院、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救助保障,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对规范转诊且在自治区范围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倾斜救助起付线可参照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确定,具体救助条件和标准由各盟市根据医疗救助基金筹资情况科学确定。
《实施意见》要求各盟市于2022年11月底前出台实施方案,2023年1月1日起启动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