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首幅AI创作画作《埃德蒙德·贝拉米的肖像》在美国纽约拍出43.25万美元。编写人工智能程序和创作这幅画作的,是巴黎一个名为“显而易见”的团体。资料照片

2019年10月11日,以《我和我的祖国》、《在希望的田野上》等经典曲目为基础,由人工智能创作的涵盖五个变奏段落的交响曲在深圳音乐厅上演。区别于一般AI作曲更多停留在单旋律、短篇幅的乐曲形态,此次尝试是运用人工智能技术创作多声部、广维度,同时具备复杂性和经典传承性的长篇幅交响乐曲作品,创作过程中运用了多重技术模型,并首创了AVM自动变奏模型。资料照片


(资料图)

在AI大模型时代,AI创作将逐渐成为常态,AI作品是否应被赋予著作权以及归属于谁,将直接影响产业各方的根本利益,甚至也将决定文化产业发展新格局。在现行著作权法框架下,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著作权法都特别强调“人”的独创性,AI不是作者,AI创作作品无法受到著作权保护。但是,在AI大模型时代,知识产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将面临全面变革,再讨论AI创作是否应被授予著作权等问题时,便不能仅仅依赖现有的法律体系,而应该站在法律变革的更宏观的视角下探讨相关议题。

近期,随着ChatGPT的问世,AI创作作品呈现出繁荣的局面。在图形、文字、视频等多个领域,AI创作得到了广泛应用,同时也引发了关于AI创作作品著作权问题的热议。

AI作品有没有版权:从美国版权局的裁定谈起

最近,美国版权局对AI作品著作权的一项裁决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在这个案例中,美国版权局裁定一位作者使用绘画工具Midjourney创作的插画不受著作权保护,理由是该作品主要由机器生成,而非人类创作。这个案件的裁决会对文化产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当前许多企业正利用AI进行创作,产生了众多图片、视频、游戏角色等内容。若这些作品不受著作权保护,将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免费使用,对产业利益造成严重影响。同时,已购买上述AI创作内容的买家的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

在著作权法领域,关于非人类主体是否能够拥有著作权的问题由来已久。在著名的猴子拍照案件中,人们就在关注猴子能否对拍照享有著作权。还有早期在计算机程序生成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中,学界也在讨论此类创作的法律属性。然而,在AI大模型时代之前,非人类主体参与创作的事件大多属于偶然性质,因此对这类问题的探讨并无太多实际价值,仅局限于理论探讨领域。那么在AI大模型时代,AI创作将逐渐成为常态,AI作品是否应被赋予著作权以及归属于谁,将直接影响产业各方的根本利益,甚至也将决定文化产业发展新格局。

AI作品要不要保护,要在法律变革的视角下探讨

在AI作品著作权问题的讨论中,现有理论主要基于现行著作权法框架。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著作权法都特别强调“人”的独创性。因此,依据现有法律体系,AI不是作者,AI创作作品无法受到保护,这些结论似乎是必然的。

然而,事实上,AI大模型的发展已经使创作模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机器学习在创作过程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传统的软件工具在创作中仅起到辅助作用,只是创作主题、风格、方向等仍然依赖于人的控制。因此,基于传统“工具论”的解释,人仍然是法律行为后果的承担者。然而,机器学习使传统工具论再难以有效适用,AI基于大量样本的学习已具有相对独立的决策机制,这也使人类社会的创作进入了一个全新阶段,我们甚至可以预见,在未来,人机合作的创作模式将成为主流的创作模式。

人类创作方式的变革,将会引发知识产权的深刻变革,引发知识产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的深刻变革。

首先,AI创作会引发知识产权主体变革:在传统创作时代,技能是评判作品独创性的重要要素,然而,在人机合作的创作过程中,对作者的技能要求降低,转而对作者的想象力、批判精神和逻辑思维又提出更高要求。这导致了对作者要求的根本性变化。在这样的一个时代,作者的身份和群体格局也将发生改变。

其次,AI创作将引发知识产权客体深刻变革。传统著作权法所定义的作品可谓“千人一面”,也正源于作品的上述特征,著作权法又会着重规定“复制权”、作品保护期限等,进而保证作品可以被不断复制和使用,以最大程度实现其价值。然而,在AI大模型时代,作品不再是“千人一面”,而是“千人千面”。每个人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想法定义和生成自己喜欢的作品。可以预见,人们还将根据自己的喜好,在游戏和影视领域生成个性化的作品。

第三,AI创作将引发知识产权内容的变革。现有的知识产权法主要由两部分组成:权利和权利的限制。以著作权为例,著作权法包括了17项权利内容,同时,为了促进作品传播,著作权法还制定了合理使用等制度。总体而言,权利和权利的限制共同构成了著作权法利益平衡的格局。然而,在AI大模型时代,作品保护方式将发生深刻变革:基于权利的保护模式也将演变为基于算法控制的保护模式。通过算法来对作品进行控制,只有获得授权才可以使用作品,未获授权的人则无法使用。在算法控制的情况下,作品甚至无法被侵权。算法控制还将有助于进一步减轻权利人的诉讼负担、降低维权成本。在AI时代,权利人也将更加关注自己的作品能否被算法保护,以及使用何种算法进行保护。由此,知识产权法也将形成新的利益平衡格局:算法控制与算法反垄断。

总之,在AI大模型时代,知识产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将面临全面变革。那么,再讨论AI创作是否应被授予版权等问题时,便不能仅仅依赖现有的法律体系,而应该站在法律变革更宏观的视角下探讨相关议题。

AI作品版权的两个核心问题

总体而言,关于AI创作有两个核心问题:第一,是否应当被授权版权;第二,如果被授予又应当把版权授予谁?

1、是否应当给予AI作品版权?

基于上面的分析,在论及AI创作是否具有版权的热点问题时,不应局限于现行法律规定,而应关注AI时代法律应如何发展。AI时代的立法应综合考虑三个核心要素:产业发展、伦理思考和社会安全。同样,在面对AI创作是否具有著作权的问题时,我们有必要从这三个角度进行分析,以得出更科学的结论。

从产业发展的角度看,有必要赋予AI作品著作权。在人机合作的时代,利用AI大模型进行创作将成为主流的创作模式。在这种创作模式下,人类的创造力不是被AI替代,而是被更大程度地激发和升华。作者将从重复性劳动中解放,更加专注于创作构思、整体设计以及创意凸显。无论是文字、图片、视频,还是游戏领域,即使采用人机协作的创作模式,要创造出经典和优秀的作品并非易事。例如,当下尽管许多人使用Midjourney创作作品,作品的数量被极大提升,但经典之作依然寥寥无几。在AI大模型时代,要创作出优秀的作品仍然需要付出巨大的创造性劳动。如果不对这些作品给予著作权法的保护,创作者的利益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从伦理角度审视,为人机合作作品赋予著作权同样是合理的。根据传统伦理观念,法律主体的地位仅限于人类,动物和其他生物不具备该地位。赋予AI著作权并不违背这一伦理基础。实际上,为AI作品授予著作权的核心目标仍是捍卫人类自身的价值,绝非是要将机器人置于与人同等的法律地位。因此,为AI作品赋予著作权与人类的传统伦理观念并不冲突。

第三,在社会安全方面,为AI作品赋予著作权同样具有必要性。在推进AI产业发展过程中,确保AI的发展处于可控范围是人类对自身安全的重要关切。授予AI作品著作权旨在确保AI产业在法律框架内健康成长,避免滥用和无序现象。

值得强调的是,在赋予AI作品著作权的同时,还需进一步提升AI作品“独创性”的高度,这一高度可能将远高于传统时代对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仅依赖于模型创作出来的作品,因其无法彰显作者创意,或将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与此同时,还有必要建立更有利于公众的合理使用制度。鉴于AI创作涉及大量现有数据,为此,有必要为公众提供更广泛的合理使用空间。因此,赋予AI作品著作权绝非是对作者利益的片面保护,而是更加科学地平衡各方利益,推动产业在法律轨道上有序健康发展。

2、AI创作的版权赋予谁?

当下,有关AI作品著作权归属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一是归机器人发明者所有,二是归训练素材的作者所有,三是构建机器人虚拟人格(类似于法人),著作权归属于机器人所有。

对第一种观点,如果将AI作品归属于机器人的发明者,将可能导致社会评价体系的混乱。发明者对其发明的机器人享有知识产权,这是毋庸置疑的。在这里,正视机器人发明者的贡献价值,仅限于对机器人本身。而使用者在使用过程中则会基于自己的创意创作出各种作品,故而,相关作品的内容体现的是使用者的意志,而并非发明者的意志。

对第二种观点,主张AI作品著作权归属于训练素材作者,该观点也混淆了新作品和训练样本之间的关系。AI创作并非简单地对训练样本进行二次重现,而是通过人机合作和机器学习实现全新作品的生成,新生成的作品与训练材料之间是有根本性区别的。此外,将著作权归属于训练样本所有者同样不具备可操作性,机器学习会涉及海量样本,难以确定具体样本的所有者及其在决策中的主要作用。

关于设立机器人虚拟人格的观点,其优势与劣势同样明显。它明确了机器人发明者不是作者,这是其理论贡献。然而,其忽略了AI创作的现实情况。在大模型时代,尽管AI的创作能力得到显著提升,但一般不会由AI独立完成,人机合作仍将是主要的创作模式。因此,设置AI虚拟人格与人机合作的创作场景难以契合。在人机合作的过程中,著作权更应强调人的价值而非模型的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将AI作品著作权赋予人机合作中的人更为科学。在人机合作的场景中,要创作出优秀的作品,人的创造性依然是决定性因素。

将著作权赋予模型使用者,其立法模式的要点还在于:其一,能极大激发创作者利用模型创作更优秀的作品;其二,重新确立“独创性”标准,进而适应AI时代产业发展要求;其三,赋予公众更大的合理使用空间,进而更好推动文学艺术的传播。

AI大模型将给著作权体系带来重大变革,相关问题的讨论和学术研究也极具价值。即便如此,在著作权立法层面仍有必要继续审慎观察,避免过于仓促地修改法律。在大模型时代,AI模型的创造能力能达到何种程度,人与机器又将如何协同创作,人在这个过程中又将展现出何种独创性,都还需要进一步观察、整理和总结。

对由此产生的前沿案件,在缺少相关立法的情况下,可通过判例的方式个案解决。相关的学术研究的重要价值,也在于为司法裁判提供有效思路。在司法实践中逐渐累积经验,进而抽象出AI时代法律的一般规律,为系统、科学构建AI时代的法律体系奠定基础。

(作者为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科技与法研究中心主任)(□杨延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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