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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望仙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桑葚酒中甲醇含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近日,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处以9828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5850元,没收尚未销售的不合格桑葚酒105瓶。

3月24日,涪陵区市场监管局对市场上流通的6瓶酒精含量为15%、规格为750毫升的“望仙”桑葚酒进行抽检。4月24日,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桑葚酒中甲醇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望仙酒业公司于2019年5月28日以150公斤酒精含量为48%的米香型白酒为酒基,选用75公斤桑葚果、20公斤白砂糖、发酵果汁、酵母、水等原料,于2019年12月29日生产了酒精含量为15%、规格为750毫升的桑葚酒180瓶。每瓶标签上标注有“桑葚酒,原料:桑葚、米酒、水,执行标准:GB/T27588-2011,生产许可证:SC11550010210642,生产商:重庆市望仙酒业有限公司”等字样。

调查证实,望仙酒业公司在研发生产该批次桑葚酒过程中,由于未严格按照7分成熟选用桑葚果,浸泡环节过分氧化,存储环节密封不好未终止氧化等原因,导致甲醇项目实测值为1.49g/L(标准指标为≤0.6g/L),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蒸馏酒及其配制酒》要求。

该批次桑葚酒生产后,望仙酒业公司以每瓶78元的价格对外销售164瓶,其中销售给10家加盟店共计104瓶,销售给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强18瓶,销售给郭某42瓶,共计销售金额12792元。另外,留存14瓶用于公司厂店销售,2瓶用于公司产品展示。按每瓶78元的销售价格,180瓶桑葚酒共计货值金额14040元。

截至5月24日,望仙酒业公司从各加盟店共计召回89瓶桑葚酒,退还各加盟店货款6942元;销售后无法召回的共计75瓶,公司违法所得5850元。同日,涪陵区市场监管局对公司召回的89瓶、厂店未售的14瓶、留样2瓶依法扣押。

涪陵区市场监管局认为,望仙酒业公司生产销售甲醇含量超标的桑葚酒,其行为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所指的生产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因此对该公司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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