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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经评论员胥帅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北京高院一则执行裁定书驳回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正中珠江)执行合伙人杨文蔚的复议申请。因“康美药业造假案”,正中珠江被证监会罚没5700万元,但其无财产可供执行。由于杨文蔚是康美药业2016年至2018年度(财务造假年份)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是正中珠江的普通合伙人、出具虚假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因此中国证监会向法院提出追加杨文蔚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杨文蔚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这一判例对资本市场中介机构,特别是中小中介机构有深远影响。
首先,杨文蔚是康美药业造假财报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不仅承受行政处罚,还要承受会计师事务所的无限连带责任,这在以往并不多见。根据2021年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杨文蔚被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正中珠江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425万元,并处以4275万元罚款,合计5700万元罚没款。但正中珠江执业证书被注销,又无财产可供执行,这笔罚款的执行成了一个难题。这一难题是新证券法实施以后需要应对和考虑的情况。新证券法通过提高上市公司造假主体的违法成本,夯实中介机构的“把关人”责任。如果把高额罚金比作债务,把中介机构当做偿债人。当违法所承担的后果大大超出了中介机构的承受范围,中介机构其实相当于事实上的“破产”。但采用合伙制的中介机构和上市公司这类股份制公司不同,中介机构的“破产”并不能通过寻找重整投资人的债务重整解决。当违法成本超出后果承担能力,中介机构一旦注销,高额处罚最后可能无法执行。
再者,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中,证券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趋向常态化。面对中小投资者的巨额偿付,中介机构是否能足额偿还?若不能偿还,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判决后的执行又是麻烦事。“康美造假案”作为国内首例证券集体诉讼成功案件,2021年已被裁定向投资者赔偿投资损失24.59亿元。其中,13名主要负责人承担35%以内的清偿责任;正中珠江、杨文蔚与康美药业原实控人马兴田等人一起承担剩下的最少65%连带清偿责任。杨文蔚面临双项债务,若其个人清偿能力不足,债务又将如何化解?
其次,此次判例参考了《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七条中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情形,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正中珠江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杨文蔚以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在A股的中介机构中,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上都是采取特殊普通合伙制。若后续出现类似“康美造假案”,审计机构对上市公司造假承担的责任一点不比控股股东、高管轻。
受此影响,A股中介机构原有特殊普通合伙制的模式或许会发生变化。更重要的是,高额违法成本导致中介机构不能有一丁点的松懈和马虎,财报、内控审查会变得更加严格。对有问题的小市值企业,签字注册会计师不敢仅仅签字走流程,而是恪尽职守,指出财报里的问题,出具更多的“非标”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