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会现场

4月25日,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内蒙古自治区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检察机关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聚焦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主要类型,既有刑事检察案件,也有公益诉讼检察案件,体现了知识产权检察工作中的探索和创新。

【案例一】假冒注册商标案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绿色心情”是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牛公司”)于2004年注册的商标。绿色心情雪糕自上市以来,销量一直在全国遥遥领先。

2017年12月,贵州安顺某雪糕冷冻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顺某公司”)开始生产“绿色好心情”雪糕,其生产的“绿色好心情”雪糕与蒙牛公司“绿色心情”雪糕在包装袋外观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2018年1月至2020年6月,安顺某公司将其生产的“绿色好心情”雪糕销往贵州、四川等地,销售金额为65.19余万元。蒙牛公司发现上述情况后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安顺某公司尚未销售假冒雪糕863件,货值金额为77.67余万元。

2020年11月6日,和林格尔县公安局以胡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受理该案。2021年1月6日,蒙牛公司提出要求安顺某公司赔偿其民事侵权损失及其他合理开支费用120余万元,检察机关能动探索刑事追诉与民事赔偿的融合履职,推动安顺某公司与蒙牛公司最终达成和解,赔偿数额为司法审计数额65.18余万元。

检察机关综合考虑安顺某公司并非以生产销售假冒商品为主业,且系当地扶贫企业,大量吸纳当地贫困劳动力就业,并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故提出判处被告安顺某公司罚金35万元,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的量刑建议。2021年4月11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决后,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二】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迪卡C1563”是中种国际种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注册的商标。迪卡C1563玉米种子是一种杂交玉米新品种,具有高产、抗倒等特性,广受农户的好评。

王某某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某农资商店经营者。2022年3月7日,王某某明知陈某某(另案处理)销售的迪卡C1563玉米种子系假冒商品仍大量购买。之后,王某某通过快手直播、微信群等平台宣传销售其假冒玉米种子。2022年3月14日,河南省郑州市某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工作人员向扎赉特旗公安局报案。案发后,经核实王某某销售假冒种子非法经营数额为25.81余万元,公安机关扣押尚未销售的种子1980袋16.83余万元。经鉴定,王某某销售的玉米种子系假冒迪卡C1563种子品牌的商品。

兴安盟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审查逮捕时,发现王某某的上游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并未到案,检察机关及时建议公安机关追捕漏犯。为防止假种子给农户造成更大损失,影响当地的粮食安全,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在农户春耕前收回全部假种子,并且督促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及时退还农户购货款,最大程度挽回农户经济损失。

2022年9月15日,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件办结后,扎赉特旗检察院与旗公安局联合开展了农资打假普法宣传活动,帮助农户增强辨假识假和依法维权能力。

【案例三】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伪劣产品案

2018年6月至2021年6月,居住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从山东省郓城县、浙江省温州市等地购买茅台、五粮液等名酒标识、酒瓶及包装物套装,并以散白酒为原料灌装生产上述品牌白酒。王某某将非法制造的假冒白酒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给黑龙江省青冈县的李某某等人。李某某购入上述假冒白酒后,全部加价转卖给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韩某某。韩某某将购入的假冒白酒和从他人处购买的假冒中华、玉溪等名牌卷烟,全部加价转卖给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的殷某某。殷某某在其经营的商店以真假掺杂等方式销售上述假冒伪劣白酒卷烟。

2020年6月11日,扎兰屯市公安局对殷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后,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及时提前介入,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对涉案假冒烟酒进行全链条侦查,追查上游卖家、挖掘源头造假者,将上游犯罪嫌疑人韩某某、李某某和王某某全部追捕到案,最终实现对涉案假冒烟酒生产源头和销售终端的全链条打击。

2022年3月11日,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殷某某、李某某、韩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四名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四】 “非法出版物”经营案

呼和浩特市H教育培训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在全国有多家分支机构,是一家具有区域影响力的培训机构。白某某、王某某均系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2019年2月至2021年1月,H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印制公务员考试书籍26种14352册,提供给该公司学员培训使用。经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审读审看中心鉴定,H公司擅自印制的上述书籍为“非法出版物”。上述出版物均系王某某、白某某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印制。

2021年4月15日,公安机关将本案移送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2022年4月15日,新城区检察院对白某某、王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向H公司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公司在其官网上发布声明消除不良影响,并依法注销《印刷经营许可证》,依法规范经营,增强电子刊物的知识产权合法性保障。同时制定了6个月事后监管期。

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依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移送”工作机制,将H公司违法情形移送给呼和浩特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行政处罚。2022年12月,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全部非法出版物并处罚款35.91余万元。

【案例五】“敖汉小米”国家地理标志产品行政公益诉讼案

赤峰市敖汉地区为中国古代旱作农业的起源地,亦为欧亚大陆旱作农业的发源地。据考证,敖汉地区种植和食用小米始于八千年前,敖汉旗被誉为“世界小米之乡”。2012年,以谷子耕作为代表的敖汉旱作农业系统被联合国粮农组织认定为“全球重要农业文化遗产”。2013年,“敖汉小米”被批准为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021年,敖汉小米被注册为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近年来,随着“敖汉小米”知名度的提高和品牌影响力的扩大,市场中频频出现假冒“敖汉小米”的产品。赤峰市敖汉旗检察院开展了“护航‘敖汉小米’品牌发展”专项监督行动。

2022年6月7日,敖汉旗检察院决定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6月20日,敖汉旗检察院向敖汉旗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022年9月15日,敖汉旗检察院与旗法院、旗公安局、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旗农牧业局、旗文体局共同签署了《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常态化联合开展‘敖汉小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将“敖汉小米”列入知识产权保护重点名录,建立多部门联动保护“敖汉小米”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工作机制。

文·摄影/草原全媒·正北方网记者 王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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