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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链接】
闲暇时浏览短视频已成为很多人日常生活中的选择。短视频平台的经营者对包含短视频、用户信息等在内的数据集合是否享有合法权益?大量抓取短视频App中的视频文件及用户评论内容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上诉人北京创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微播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创锐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微播公司称,其投入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抖音平台数据,抖音平台的用户信息、短视频、用户评论,整体构成数据集合。创锐公司未经许可,直接抓取搬运抖音平台数据集合中的5万余条短视频文件、1万多条用户信息、127条用户评论内容,并在刷宝App进行展示和传播。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创锐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微播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创锐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院认为,涉案短视频整体、用户信息、用户评论的集合,具有数据集合的属性。创锐公司作为刷宝App的运营主体,采取不正当手段抓取搬运抖音App中的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实质性内容,攫取了微播公司的竞争资源,破坏了短视频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被诉行为造成的损害,远远大于消费者及社会公众基于该行为获得的利益。因此,创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本案作为北京首例短视频平台数据集合不正当竞争案件,明确了非独创性数据集合的法律性质和独立的经济价值,聚焦互联网平台数据集合不正当竞争案件的法律适用,对短视频平台经营者收集、存储、加工、传输数据形成的合法权益给予法律保护。
(本报记者刘华东整理)(刘华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