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券商中国

提前还房贷的关注度还在持续。


(相关资料图)

在去年蔓延到今年的提前还贷潮中,出现了部分经营贷转贷的现象,且迄今为止,仍然有不少中介诱导个人进行转贷,降低利息负担。

个人获得经营贷后,转而拿去还房贷有何风险?3月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则案例,借款人肖某联合保证人某公司与银行签订经营贷款合同,借款18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周转,然而后续银行查证发现,肖某将约定用来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部分挪用于偿还房贷,且肖某拒绝提供资金用途证明。

于是,银行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肖某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及利息、罚息和复利,并对肖某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二审判决下来:肖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天内,向银行清偿借款本金180万元及罚息;在肖某不履行债务时,银行对肖某提供的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作为保证人某公司也对肖某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80万经营贷挪用于还房贷,法院判了!

近两年,“房奴”频频收到中介机构对经营贷的推销信息。

“经营贷年化2.8%,100万月供只要2300元,征信不错,在深圳有房即可办理。”券商中国记者近日又收到一则有关房贷转经营贷的推销短信。

个人获取经营贷后转而用来偿还房贷,是否安全,到底会受到怎样的处罚?来看最新的法院判决案例。

3月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广州中院”)披露了一则案例,肖某(借款人)、某公司(保证人)和某银行(贷款人)签订了《个人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80万元;借款用途生产经营周转;借款期限60个月,肖某以其房产作为抵押,某公司为连带保证人。

其中,相关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未提供用途证明,或提供虚假用途证明,或未按约定按期足额偿还借款的,贷款人有权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提前收回已发放借款,有权提前行使担保权等。

然而,后面上述银行提交给银保监部门查证的情况显示,肖某将约定用途为生产经营周转的贷款部分挪用于偿还房贷。故银行根据《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行使检查、监督借款使用情况的权利,以肖某违反贷款用途将款项用于楼市为由,要求肖某提供资金用途证明,但肖某拒绝依约提供资金用途证明。

于是,银行向法院起诉,请求肖某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并对肖某提供的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广州中院二审判决下来,肖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某银行清偿借款本金180万元及罚息。同时,在肖某不履行债务时,银行对肖某提供的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某公司对肖某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广州中院法官表示,经营贷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解决中小企业主或个体工商户经营需要而推出的一款融资服务产品,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将借款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民法典,“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上述法官表示,提交资金用途的证明材料既是肖某的合同义务,也是肖某在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由于肖某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并完成举证责任,结合银保监部门查证的事实,法院据此认定肖某存在违约行为,支持某银行关于借款合同提前到期的诉讼请求,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维护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司法态度,也有利于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楼市、股市,对于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具有积极作用。

监管部门严查经营贷违规转贷

2月28日,券商中国记者在某国有大行深圳福田一家支行咨询提前还房贷事宜,银行工作人员在问及提前还房贷问题时,会问及客户资金是闲置资金还是经营贷而来的资金,并要求签署承诺提前还贷资金不属于经营贷资金。

上述银行工作人员还表示一些经营贷的客户也会面临监管的抽查,如果抽中将会要求前来说明贷款后资金使用流向,如果不能证明用于企业经营,则面临收回贷款的惩罚。

经营贷纷纷转用于偿还房贷,主要原因还是在于双方存在利差。券商中国记者注意到,尽管房贷利率持续下调,但是2018年至2021年期间办理的不少地方的房贷利率仍高达5%~6%,即使跟随LPR下调,而此前购房者所加的基点依旧不低。

同时,疫情期间,2022年以来,为了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经营贷利率不断下调,一些经营贷利率降低至3.6%左右,且银行经营贷业务额度充足。

在存量房贷利率与经营贷利率倒挂之下,一些中介机构开始提供帮助个人客户伪造公司资料,替其申请银行经营贷款,转而偿还长期房贷,从而降低利息。

今年2月9日,央行、银保监会召开部分商业银行座谈会,针对部分借款人违规使用经营贷、消费贷提前还款的情况,要求商业银行持续做好贷前贷后管理,加强风险警示;监管部门将加大检查处罚力度,及时查处违规中介并披露典型案例。

今年2月10日,辽宁银保监局也发布《关于提前还贷或转贷的风险提示》,提示违规“贷款中介”以“利率低”“期限长”“放款快”为由,诱导消费者借“过桥资金”提前结清“房贷”,再办理“信用贷”“经营贷”归还过桥资金,从而谋取高额中介服务、资金过桥费用,同时使消费者陷入违规转贷的多重风险之中,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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