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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叶加)知名女艺人杨幂诉化妆品品牌“KISSLADY卡诗兰”侵犯其肖像权、姓名权案日前迎来一审判决结果,“KISSLADY卡诗兰”运营主体上海金泊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泊莱雅公司)被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杨幂经济损失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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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判决书((2022)沪0116民初4737号)显示,2021年5月起,原告杨某的工作人员发现,金泊莱雅公司未经原告允许,于其生产并销售的“玻尿酸水光奢宠九件套”等多个化妆品外包装上以品牌代言的形式使用了载有原告肖像及姓名的图片,并于图片旁注明“电视剧《仙剑奇侠传》(主演:杨某)”字样。上述载有原告肖像及姓名外包装的化妆品亦于网络平台上进行宣传及销售。同时,金泊莱雅公司亦在其运营的多个网店中使用了原告的肖像、姓名、签名。
原告认为,金泊莱雅公司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以品牌代言的形式将载有原告肖像及姓名的图片用于其所生产并销售的产品外包装,严重误导消费者并从中获得巨额非法利益,其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姓名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原告遂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金泊莱雅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00万元。
庭审中,金泊莱雅公司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并表示,公司分别与北京A有限公司(下称A公司)、广州B有限公司(下称B公司)签订了《影视版权使用许可合同》、《销售合同》及《补充协议》,A公司向被告出具了授权证书,B公司向被告出具了节目版权证明,金泊莱雅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原告的肖像和姓名是经过合法授权的,不存在侵权行为,故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肖像权、姓名权系属人格权,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民事权利,民事主体对自身人格权拥有绝对控制权,仅以权利人自身意思表示方可对其人格权进行处分和利用。本案中,上述合同及协议不能证明A公司、B公司已实际取得了原告的肖像及姓名的使用权,更不能证明A公司、B公司有权将原告的肖像权及姓名权进行再次转让使用,且庭审中原告亦否认对上述公司及金泊莱雅公司就原告肖像权及姓名权的使用进行授权。
法院认为,金泊莱雅公司与A公司、B公司的合同及协议均不能对原告产生约束力,金泊莱雅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肖像权及姓名权的侵害。对于赔偿金额,法院认为,在金泊莱雅公司侵权获得的利益和原告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无法明确的情况下,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予以酌情裁量。综合考虑本案涉案产品的种类、产品定价及各平台销售量,法院酌情确定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
天眼查显示,上海金泊莱雅化妆品有限公司2013年成立,注册资本200万人民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洁,经营范围含食品经营、化妆品批发、日用百货销售等。天眼查同时显示,2021年3月份,该公司曾因未按照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被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