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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燕山 曾蔷)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了一则二审刑事裁定书,揭开了辽宁兴城农商银行被骗取贷款共计1.28亿元的案件细节。

二审刑事判定书显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有三名,分别为佟某,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兴城市兴凯农业设施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男,1975年1月28日出生,满族,初中文化,兴城农商银行员工;张某,男,197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兴城农商银行员工。

原判认定,2015年7月至2017年9月间,被告人佟某在兴城市碱厂满族乡朱家村采取“虚构建设大棚基数,多贷款少建棚、陋建棚”的作案手段,以兴城市碱厂乡人民政府根据辽宁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函而开具的大棚物权证为抵押,骗取在兴城农村商业银行下属药王支行、碱厂支行、望海支行等3个支行共计大棚抵押贷款10笔,贷款金额总计1.28亿元。

具体犯罪事实来看,被告人佟某于2015年7月6日、2015年9月30日、2017年9月12日,在药王乡支行借用两位顶名人的名义,采取用“顶名人”借新还旧的方式骗取药王支行贷款1260万元;2015年12月12日、2016年1月28日,被告人佟某在碱厂支行利用其名下企业“兴城市碱厂满族乡宏源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名义,以借新还旧的方式骗取碱厂支行贷款4140万元;2015年12月28日、2016年3月22日、2016年8月3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3月7日,被告人佟某在望海支行利用其名下“兴城市兴源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兴城市碱厂满族乡兴农果蔬种植专业合作社”及借用两名顶名人的名义,提供虚假材料、在未建先批的情况下骗取望海支行贷款7400万元。

被告人佟某在上述三个支行贷款,以抵押物448个物权证作为抵押,骗取银行贷款共计1.28亿元,佟某本应建大棚448座,实建大棚279座,经大连鸿泰海洋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佟某骗取贷款案涉案抵押物价值为约3131.50万元,涉案抵押物土地经营权价值为约236.39万元,贷款发生时即偿还兴城农村商业银行本金约2.57万元,利息约1513.72万元,总计1516.28万元,现被告人佟某对上述贷款无法偿还,造成兴城农村商业银行损失约7915.83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佟某能成功骗取辽宁兴城农商银行巨额贷款,缺少不了银行“内鬼”的协助。2015年12月至2017年3月间,佟某在兴城农村商业银行望海支行贷款7400万元的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兴城农商银行望海支行行长)、张某(兴城农商银行望海支行信贷员)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在贷款发放前不进行贷前核实,明知佟某提供贷款数据造假,虚构抵押物不实的情况下,仍然为佟某发放贷款7400万元,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发放贷款。

原判认为,被告人佟某以顶名贷款、提供虚假资料的方式骗取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赵某、张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经一审判决,被告人佟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赵某、张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被告人佟某退赔被害单位辽宁兴城农商银行约7915.83万元。宣判后,佟某、赵某、张某均对判决存在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刑事判定书显示,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因此驳回三人上诉,维持原判,并裁定为终审裁定。

中国网财经记者拨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披露的辽宁兴城农商银行联系电话,欲就该行上述被骗贷1.28亿元进行采访,接电话的该行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他需要问问领导可否接受采访,过几个小时后记者再拨打电话联系,该工作人员表示:“我们领导的意思是他不想接受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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