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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蒲晓磊
6月26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法草案三审稿进行分组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普遍认为,草案三审稿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设施建设、信息交流、社会服务等方面对无障碍环境建设作出全面规定,着力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内容全面、结构合理,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尽快出台。同时,与会人员也对草案三审稿的进一步完善提出修改建议。
草案三审稿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食品、药品以及其他商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语音、大字、盲文等无障碍格式版本的标签、说明书,方便残疾人、老年人识别和使用。杜小光委员建议,在上述规定之后增加“非处方药说明书应当优先进行信息的无障碍改造”。原因在于,处方药的使用说明可以由医生来告知,而非处方药说明书的信息无障碍改造,显得更加迫切和有必要。同时,增加强制性规定,可以从立法上为药品的监管部门、监察机关提供更加明确可行的执法司法依据,并为药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合规性的指引。
草案三审稿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对此,包信和委员建议,在实施过程中确定主管部门,避免因为“九龙治水”而导致法律在实施时打折扣。彭金辉委员同样提出,可以明确一个牵头单位,从而做好统筹协调工作。
吕世明委员建议,在第九条等涉及到征求意见的相关条文中,明确规定“事先征求意见”。事先征求意见,可以避免在事后改造时浪费资金,从而为国家节省能源和资金,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草案三审稿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残疾人、老年人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发布涉及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信息时,条件具备的同步采取语音、大字、盲文、手语等无障碍信息交流方式。对此,李巍委员建议删除“条件具备的”这5个字,修改为“应当”,这样的规定更刚性、更具强制性。
张勇委员说,残疾人、老年人作为最主要的使用者和最直接的受益者,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好不好用”“管不管用”最有发言权。从地方的实践看,监督员队伍在监督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和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力促进了当地无障碍环境建设的高质量发展。因此,建议在草案中增加聘请残疾人、老年人代表担任监督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残疾人、老年人不仅是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参与者、受益者,也是监督者、推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