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2月24日,为支持企业依法依规境外上市,证监会、财政部、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3年3月31日起,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试行办法》)同步施行。

《规定》将为相关主体在境外上市活动中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提供更清晰明确的指引。证监会表示,将持续推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积极拓展现有跨境监管合作机制的有益成果,营造良好的境外上市监管环境,支持企业依法依规境外上市。

《规定》共十三条,主要进行五方面修订:

一是保持与上位法等相关规定的衔接。增加《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上位法律以及《管理试行办法》为依据,并将原《规定》标题和正文中出现的“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的表述,参考《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表述进行调整。

二是将适用范围扩大至境外间接上市企业。与《管理试行办法》保持一致,将“境内企业”定义为包括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和间接境外发行上市主体的境内运营实体。

三是增加程序性要求,明确企业保密责任。为使企业切实担负信息安全主体责任,《规定》要求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向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披露,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等提供、披露文件资料时,遵守保密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是明确会计档案管理要求。明确境内企业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会计档案或会计档案复制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五是修改有关境外检查的规定。结合跨境审计监管合作的国际惯例,删除原《规定》中关于“现场检查应以我国监管机构为主进行,或者依赖我国监管机构的检查结果”的表述。结合《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明确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就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相关活动对境内企业以及为该等企业提供相应服务的境内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检查或调查取证的,应当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证监会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双多边合作机制提供必要的协助,为安全高效开展跨境监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