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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银保监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行了修订,形成《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2010年颁布实施的《指引》弥补了国别风险管理制度短板,《指引》实施12年来,对于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构建国别风险管理体系和提升国别风险管理能力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同时,《指引》在国别风险敞口计量口径、国别风险职责划分、国别风险转移标准、国际组织或机构国别风险等级认定、国别风险准备计提等方面尚需进一步完善。结合上述情况,银保监会对《指引》内容进行了系统研究和修订完善。

具体来看,《办法》延续了《指引》的架构,仍为五章不变,一共四十三条。重点修订内容包括:原《指引》未对国别风险敞口计量口径明确统一标准,本次修订按照风险全面覆盖原则予以明确。同时,针对《指引》与新会计准则不衔接进而产生重复计提准备的问题,本次修订将国别风险准备纳入所有者权益项下,作为一般准备的组成部分,并需符合财政部对一般准备的监管要求。此外,完善国别风险准备计提范围和比例,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职责划分、国别风险转移相关限定性要求、国际组织或机构国别风险等级认定等内容以及文字进行了修改完善。

前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本次修订将国别风险准备计提范围限定为中等、较高和高国别风险暴露,计提比例设定为5%、15%、40%。此次修订明确国别风险准备计提范围包含未提取承诺和财务担保合同,与财政部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并要求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表外项目信用转换系数进行折算后计提。《办法》同时明确监管机构可根据国别风险变化情况、银行经营管理情况等对上述比例作出调整。

“考虑到《办法》实施后银行将开展修订内部管理制度等具体工作,《办法》第四十三条明确,对银行国别风险准备新的计提要求实施给予6个月的过渡期,即《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新发生的国别风险暴露需要在6个月内达到监管要求。”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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