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鹏博
电视剧《底线》剧中开篇出现的“主播直播猝死案”给人留下了深刻印象。骆优优作为咔吧咔吧公司的网络主播,直播时不幸猝死。更让人心痛和气愤的是,在骆优优去世之后,咔吧咔吧公司仍然利用她的微博进行炒作,为公司谋利。骆优优的父母向咔吧咔吧公司索赔丧葬抚恤金等100万元,并主张要回骆优优的微博账号。最终法院判决认定咔吧咔吧公司与骆优优存在劳动关系,咔吧咔吧公司赔偿100万元,咔吧咔吧公司停止使用骆优优微博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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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问题来了,骆优优的继承人可以继承该微博账号吗?
答案是:账号本身是不能继承的,能继承的,只是里面的财产权益,例如微信钱包、支付宝余额里的钱款。
我国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了,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QQ、微信、微博能否可以继承并无规定,QQ、微信、微博账号的使用权并不属于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的可继承内容,因此能否继承有赖于用户与账户服务提供者所签订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的约定。例如我们常用的微信,在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7.1.2条款载明了,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通过受赠、继承、承租、受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微信账号。与此相类似的还有QQ和支付宝。
相比之下,微博有更为人性化的操作,博主去世后,微博将对账号采取保护措施,被保护的账号可被访问但禁止修改任何账号资料,禁止发布、评论、点赞、关注、私信等全部主动行为等。博主亲属提供死亡证明以及户口本关系证明照片等相关材料,工作人员核实无误后,可申请解除保护状态,移交给新的账号持有人。与此相类似的还有手机号、淘宝店铺等。
账号能否继承,一方面依赖于用户与运营商的协议,另一方面也要看是否构成虚拟财产。虚拟财产应该具备三个特点:具有财产的使用和交换价值;可以被价值衡量;具有虚拟性。在司法实践中,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表现形式,受法律保护。游戏装备、微信账户财产等大部分的虚拟财产可被继承,归根结底是由其价值属性决定。
因此,财产性利益较高的账号与虚拟财产的归属及分割问题也慢慢成为司法案件中当事人双方关注的焦点。
例如,在“离婚纠纷抖音账号分割案”中,夫妻俩共同经营直播卖货的抖音账号,粉丝数高达十余万人。法官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运营抖音号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用于商业经营的抖音号在拥有一定的粉丝数量时具有商业价值,具有财产属性;但抖音号的运营与注册人存在较为密切的联系,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因此抖音号的分割不能简单当做普通财产来分割。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该账号由运营与注册的一方所有,而所有方向另一方支付补偿款。
而在另一起“网络妻子与现实妻子‘屠龙刀’分割案”中,游戏玩家因病去世,玩家妻子将游戏装备出售时,死者游戏中的“网络妻子”因该装备系自己与死者共同努力获得而要求进行分割。最终法院判决,该游戏装备具有财产的属性,可以被死者的现实妻子继承。但因该装备是死者与“网络妻子”共同努力获得的,其所有权应归两人共同所有。最终,现实妻子作为死者的唯一合法继承人,继承该游戏装备中属于死者的份额,其余份额归“网络妻子”所有。
随着互联网嵌入我们生活程度的不断加深,相信关于虚拟遗产的继承规则将继续细化,科技伦理的发展会使人们免于骆优优式的悲惨遭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