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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记者昝秀丽)大连证监局12月30日发布关于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李晓刚、周洪波、潘昱丹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大连证监局调查,上述当事人在对辽宁成大(600739)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成大或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项目执业过程中,存在资产减值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收入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函证样本选取不合理、审计底稿存在错误等问题。

大连证监局指出,当事人在辽宁成大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中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的规定,李晓刚、周洪波作为辽宁成大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其负有主要责任。同时,当事人在辽宁成大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中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的规定,李晓刚、周洪波、潘昱丹作为辽宁成大2021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其负有主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大连证监局决定对上述当事人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其应当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整改,并向该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请你们严格遵照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执业质量。”大连证监局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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