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经特约评论员曹中铭

日前,昊志机电(300503)、弘亚数控(002833)在同一天公告了公司董事长、实控人因内幕交易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事项。一个交易日内两家上市公司董事长因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这在此前是较为罕见。而在相关信息公布之后,两家公司股价均出现大跌。笔者认为,上市公司董事长等高管内幕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由其本人,乃至因监管失职失察的企业方面埋单。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内幕交易是资本市场的一颗“毒瘤”。近些年来,虽然监管部门对违法失信行为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但市场上的内幕交易行为仍未杜绝,反而变成了一种“常态”。据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已有8家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高管、股东等涉嫌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这还仅仅是涉及上市公司层面,也凸显出市场内幕交易行为的猖獗程度。

两家上市公司高管涉及的内幕交易各不相同。其中,昊志机电董事长涉嫌内幕交易自家股票,而弘亚数控董事长、实控人涉嫌内幕交易A股某上市公司股票。当然,无论内幕交易的是自家股票,还是其他上市公司股票,都涉嫌违法违规,也都应该付出应有的代价。

从股票走势上看,一年多以来,昊志机电与弘亚数控都较为低迷,此前在高位买入股票的投资者要么惨遭套牢,要么亏损严重。此时再曝出高管涉嫌内幕交易的负面消息,对股价的影响也是可想而知的,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

11月23日相关公告发布当天,弘亚数控股价以跌停报收,次日再次大幅低开,期间最大跌幅达12.43%。昊志机电的下跌更为凌厉,当天报跌15.72%,截至11月25日,昊志机电最大跌幅更是高达20%。

上市公司高管涉嫌内幕交易,投资者埋单,这显然是非常不公平的。如果这一格局不能得到扭转,既不利于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与长治久安。基于此,个人以为,有必要采取措施进行应对。

针对内幕交易行为,无论是现行的《证券法》还是《刑法》,都作出了相关规定。比如,《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九十一条对违法所得的不同,如何处罚也进行了规定。《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对内幕交易情节严重状况也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而在昊志机电与弘亚数控案例中,投资者的损失不仅发生在内幕交易行为发生期间,而且也发生在该行为导致证监会启动立案调查所引发的股价下跌期间。正是由于两公司高管的内幕交易行为被立案调查,进而引发了近期股价的暴跌。两公司高管内幕交易行为的“因”,导致了股价暴跌与投资者利益受损的“果”。

基于此,笔者认为,投资者不应成为其中的“冤大头”,其损失也理应由相关违法违规高管,乃至因监管失职失察的企业方面埋单,如此才能体现出证券市场的“公平”原则。

同时,笔者认为,鉴于内幕交易行为本身的危害性,违法违规者不仅应承担发生内幕交易行为期间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的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也须承担刑事责任。而且,相关环节也应该承担因之引发股价下跌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赔偿责任。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违规成本,并真正产生威慑与警示效果。

(作者为财经时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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