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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记者阮紫嫣 记者张勇 通讯员夏举飞)7月1日起,《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林下经济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全国首部促进林下经济发展的专门立法,也是全国首部林下经济地方民族立法。《条例》以立法方式为楚雄州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制保障,破解楚雄州林草产业“大资源、小产业、低效益”困境。

《条例》明确,发展林下经济应当遵循“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科学规划、科技引领、适度发展”的原则,坚持“绿色化、精品化、定制化、特色化、融合化”的发展方向,重点解决林下经济在哪里发展、发展什么、怎么发展以及怎么保障等问题。

《条例》规定了发展林下经济应当优先利用的林地、禁止利用的林地和限制利用的林地,并鼓励在适合区域发展林下种植、林下生态养殖、林下产品采集和加工等生产经营活动,支持多种模式融合发展,明确鼓励以定向培育商品林和定点集中种植方式发展天麻、茯苓等消耗木材量大的林下种植。

在标准化生产体系建构方面,《条例》明确要大力培育市场潜力巨大、产业优势强劲、区域特色突出、产品附加值高的林下经济产品品牌。支持林下经济经营主体申报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原产地保护标识及参与绿色食品等绿色标准体系的认定,达到一定经营规模的,在使用林地定额指标、贷款贴息、保险补助等方面给予支持。

《条例》还明确,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林下经济发展的引领,从市场主体培育、示范引领、品牌塑造等方面为发展林下经济提供保障。(本报见习记者 阮紫嫣 张勇 本报通讯员 夏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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