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中小企业优惠政策,是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的重要一环。对于欠发达的内蒙古而言,这一环,事关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也事关就业与民生。
为此,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日前印发《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
其中强调,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在规定幅度内合理确定中小企业评审优惠比例,不搞“一刀切”。同时,从落实预留份额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为中小企业发展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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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预留份额——
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及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采购人应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对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外,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前提下,采购人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
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
采购人在预算编制、需求制定、项目评审等环节,要做好政策落实工作。另外,鼓励采购人提高合同预付款比例,对已列入政府采购计划或已完成采购活动的项目,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履约验收,严格按规定及时支付采购资金或提高资金支付(预付)比例。
调整价格评审优惠幅度——
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幅度由6%—10%提高至10%—2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评审优惠幅度由2%—3%提高至4%—6%。采购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市场调查、竞争程度、利润率等情况,在规定幅度内合理确定价格评审优惠比例。
支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凡在自治区政府采购“云平台”注册成为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可凭政府采购合同,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的“政府采购金融服务”模块,直接向有关银行机构申请融资贷款。提供服务的银行机构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提供财产质押、第三方担保或附加其它任何形式的担保条件。
推广电子保函替代投标保证金——
在全区范围内推广投标电子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采购人、代理机构不得差别对待使用电子保函参与投标的中小企业。进驻内蒙古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保函子系统的担保机构,在收取担保费用时,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全国其它省市收费水平。
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处负责人介绍,财政厅正积极利用政府采购“全区一张网”的技术优势,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嵌入到系统中,在采购计划、采购需求、采购执行、合同备案、履约验收等多个业务环节进行数据分析和监督预警。(杨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