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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草原全媒·正北方网记者 郑慧英)8月30日,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全区企业用地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推进全区企业用地不动产登记工作。

《指导意见》明确了工作的基本原则和目标,以及《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是在尊重历史的同时坚持问题导向,即“缺什么补什么、谁审批谁负责”;适用范围是针对国有土地上已建成的企业用地;力争在2023年底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用地不动产登记发证实现“应办尽办”。

《指导意见》明确,企业用地没有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情况,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相关核实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确实因为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现行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虽然不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但不违反强制性内容两种情况下,在报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因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无法登记的,《指导意见》明确在建设单位组织完成房屋安全鉴定,验收合格以后,由负责项目监管的住建部门出具竣工验收备案意见。土地没有供应的,明确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及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来完成供地程序,考虑不同时期和不同类型,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办理。对房屋和土地权利主体或用途不一致的情况,明确了解决措施。对企业灭失影响不动产登记的,按照法律规定,不动产是依申请登记,企业灭失就意味着没有了申请登记的主体,《指导意见》也区分情况明确了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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