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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讯(北方新报正北方网首席记者 王树天)记者7月23日从自治区教育厅了解到,为持续从严规范校外培训行为,有效减轻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和家长经济负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科技厅、民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督管理局、体育局联合下发关于严禁违规开展校外培训的通告,确保“双减”政策落实见效。
通告要求:未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校外培训机构,严禁面向中小学生(含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严禁校外培训机构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
严禁中小学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中小学在职教师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严禁无证无照、证照不全校外培训机构举办面向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严禁校外培训机构未经审批多址开展校外培训,校外培训机构要落实“一点一证”有关规定。严禁校外培训机构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学科类培训。严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从事学科类培训。严禁校外培训机构提供境外教育课程,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严禁线下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严禁校外培训机构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严禁校外培训机构为推销业务以虚构原价、虚假折扣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严禁校外培训机构不公示收费标准、无证收费、巧立名目、擅立标准、不出具发票、不签订《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年修订版)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严禁校外培训机构以现金等形式收取费用,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其他账户收取预收费资金。严禁校外培训机构假借学校名义招生。严禁夸大培训效果、误导公众教育观念、制造家长焦虑的违法违规广告行为;严禁主流媒体、新媒体、网络平台、公共场所、居民区等线上线下空间刊登、播发面向中小学(含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严禁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严禁利用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
通告公布监督举报信息,期望社会各界、广大师生、家长参与监督,共同构建我区教育良好生态。
自治区教育厅监督举报信息:电话:0471-2856922,邮箱:jytsjjbyx@163.com,举报平台网址:https://www.nmgov.edu.cn/ztzl/ywjyjbpt/。
自治区科技厅监督举报信息:电话:0471-6328712。
自治区民政厅监督举报信息:电话:0471-6944809,邮箱:mztmgj@163.com。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监督举报信息:电话:0471-6946660,邮箱:nmgwltkjc@163.com。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举报信息:电话:0471-12315,举报平台网址:https://www.12315.cn/。
自治区体育局监督举报信息:电话:0471-6396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