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某月,因楼道排水管道漏水,水流进黄某家中,造成家中木地板被水浸泡,多处被水淹。黄某外出几个月回家发现后自行更换木地板,对部分墙面进行刮腻。期间,黄某多次维权未果,遂向准格尔旗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在告知当事人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调委会受理了该案件,并安排人民调解员跟进调解。经调查发现,排水管道漏水导致黄某家多处被淹属实。排水管漏水是由于房产开发公司铺设技术欠佳造成的,且排水管还在维保期内。物业公司没能及时检查维修业主公共区域的设施,漏水时未及时通知到业主,存在一定的过错。基于此,调委会开展调处工作。
调解员首先听取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陈述。黄某表示,房地产公司在建设中使用了质量不合格的管材造成排水管破裂漏水,且物业公司未及时发现此事,致使自己家中受损,故要求房地产公司、物业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一万元。房产开发公司承认排水管道漏水的事实,但认为管道漏水属于铺设时的技术问题而非水管质量问题。现水管在维保期,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不过物业公司在排水管道漏水后,没有第一时间通知业主,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物业公司称,木地板被浸泡的直接原因是排水管道漏水,物业发现后曾经通知房产开发公司来维修。且黄某自房屋交付使用后一直拒缴物业管理费用。
听取三方陈述后并结合之前调查结果,调解员指出,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因此,开发公司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未能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妥善维修、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义务,未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财产安全,扩大了损失,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经过调解,开发公司愿意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表示愿意承担次要责任。但是双方都对赔偿金额存在一定争议。认为黄某住房面积小,更换木地板再加其余维修费用根本用不了一万元。于是调委会对赔偿金额再行协商。黄某要求房产开发公司和物业公司赔偿自己经济损失一万元,包括更换地板、刮腻5000元、误工损失、精神损害5000元。房产开发公司及物业公司认为赔偿金额不切实际,按照许某提供的木地板铺设费用单据为4400元再加刮腻费也就5000元,理应按此赔偿,而且不存在精神损害以及误工损失。
调解员耐心向黄某讲解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本案中,黄某不存在人身权益受损的事宜,因此对于黄某精神损害赔偿、误工损失的主张不予认可。最后经过协调,各方达成一致协议。
【调解结果】
经调委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房产开发公司、物业公司一次性赔偿黄某损失共计5000元,房产开发公司承担80%,物业公司承担20%;
2.各方再无其他争议。
【案例点评】
在调解工作中,调解员首先应调查取证,查明案件实际情况。正确梳理各方关系,确定各方在本案件中的法律地位,明确各方的责任。找准案件相适应的相关法律法条,以法释理,让各方信服,最终解决纠纷,促使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达拉特旗司法局供稿)